赣州蓉江新区公布七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20 09:17:00    来源区经济发展局 访问量:
 

按照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持续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现公布七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赣州蓉江新区蓉江花园一区二期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日,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赣州蓉江新区蓉江花园一区二期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20#楼外架搭设作业时,架子工未挂设安全带,地下室顶板临边防护缺失,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蓉江新区分局依法该项目专职安全员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赣州佳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

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6日,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州蓉江新区大队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发现赣州佳杰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赣B69440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有效期至2023年1月止。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州蓉江新区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并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赣州蓉江新区一环三纵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1日,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赣州蓉江新区一环三纵项目k0+580边坡支护锚杆作业时,工人未挂设安全绳,平台搭设不规范,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蓉江新区分局依法对该项目专职安全员邱某宁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康道运动俱乐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3日,赣州蓉江新区消防救援工作组对位于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毅德城E11地块毅德城会展中心一楼的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康道运动俱乐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俱乐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赣州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俱乐部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对该俱乐部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赣州全民健身中心一期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5日,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赣州全民健身中心一期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专职安全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蓉江新区分局依法对该项目专职安全员彭某林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赣州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车辆综合

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6日,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州蓉江新区大队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发现赣州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赣B3958挂鸿盛业骏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有效期至2022年9月止。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州蓉江新区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并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廖某增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7日,区公安分局、区经发局在联合巡查过程中,发现盛发电子环保礼花香蜡店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存储了117箱烟花爆竹和368件散装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存储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依法对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并依法对盛发电子环保礼花香蜡店廖某增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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