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支持总部经济、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全域旅游、数字经济、 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7 15:32:15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潭东镇、潭口镇人民政府,高校园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区属、驻区各单位: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赣州蓉江新区支持总部经济、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全域旅游、数字经济、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0716


 

赣州蓉江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总部经济中心建设,集聚壮大发展新动能,根据《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蓉江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1726)精神,结合赣州蓉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中的总部企业是指政策公布后新设立、新上市或从赣州蓉江新区以外地区新迁入,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分机构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满足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建筑业企业另行制定政策):

  (一)在赣州蓉江新区注册并持续经营满1年,上一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贡献(房地产开发形成的税收除外,下同)200万元及以上;

  ()符合赣州蓉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承诺自认定起,十年之内不迁出赣州蓉江新区,不改变在赣州蓉江新区的纳税义务。

第二章  奖励扶持标准

第三条  鼓励类产业扶持

对在赣州蓉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落户奖励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区域以上总部(含区域总部),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全国总部落户我区的,在正式运营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区域总部落户我区的,在正式运营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50万元、100万元。

  经济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根据其形成地方贡献每年给予奖励,前2奖励额度为其形成区级地方贡献的100%,后3奖励额度为其形成区级地方贡献的50%

对新增入规入统的总部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统计人员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统计岗位补贴。

  办公用房扶持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以上的,入驻经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积和附属用房,下同)且自用的,以当年实际缴纳租金为基数按50%额度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限3

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对其自用部分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补助金额的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全额退还已取得的补贴

  高端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专业人员(不超过8名或不超过在编总人数5%,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区级贡献为基数予以奖励第一年给予当年度地方贡献10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给予当年度地方贡献9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给予当年度地方贡献8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以后给予当年度地方贡献5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专业人员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我区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上市扶持

对境内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500万元、市财政奖励600万元,区财政奖励800万元;对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省、市财政分别按企业实际募资金额的2%给予100-500万元的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省财政已取消奖励,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市、区财政按1:1报销挂牌初费。

第三章    

  本政策与上级或区内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赣州蓉江新区发展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重大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  总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条规定的,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须全额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十一条  本政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奖励资金当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赣州蓉江新区财政局、产业招商局负责解释。

 

 


赣州蓉江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赣州蓉江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业(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享受。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 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基础上,区财政给予同等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基础上,区财政给予同等补助。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2.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税务关系变更至赣州蓉江新区,并且纳入赣州蓉江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四条  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对于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在省财政科技资金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研发与创新支持

1.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且在我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国家拨款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在我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对围绕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等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支持联盟攻克制约我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对在我注册、纳税的企业,在从事科技研发活动中使用、共享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20%予以补贴。

4.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院所自行在我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1年内对其科技成果购买或研发投入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对其科技成果购买或研发投入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我进行科技创新创业,对科技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定资助。

5.对在我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

6.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7.对新增入规入统的科技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统计人员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统计岗位补贴。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1.对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

3.经区管委会备案认可的,给予市级以上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4.经区管委会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第七条  对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跨越式增长的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协同创新体,在资金支持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本政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奖励资金当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赣州蓉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产业招商局负责解释。


 

 

赣州蓉江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政策整合力度,推动全区文化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升赣州蓉江新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赣州蓉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文化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章  奖励标准

 支持引进重点、知名企业

对世界500强及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知名文化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其落户我区发展对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根据其投资强度和预期贡献,区财政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奖励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费)在500-1000万元部分、1000-3000万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实际投资额1%1.5%2.5%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骨干文化企业奖励

对首次入选的省级、潜在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配套给予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的省级、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百强民营企业”文化企业的入库项目上级补助基础上,由受益财政给予重点扶持。

规模以上文化企业,2奖励额度为区级地方贡献的80%,后3奖励额度为区级地方贡献的50%

 文化产业示范平台奖励

获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平台,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鼓励建设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市财政对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上级补助基础上,视运营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平台,区财政于认定当年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平台建设、项目资助和贷款贴息。对入驻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新文化企业,3区财政给予500平方米以下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资助。

 小微文化企业奖补

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对新增入规入统的文化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统计人员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统计岗位补贴。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民营文化企业产品可视情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允许中小微文化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政府采购。

第八  影视业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备案、立项的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作的电影和电视剧列入国家或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已在全国公映、播映,国产影片票房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中外合拍影片票房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文化演艺奖励

鼓励在全区准许公共演出场所开展驻场演艺活动对获省级以上奖项且年演出100场次以上的原创驻场演出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未获省级以上奖项但年市场演出超过150场的原创舞台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次性奖励

 文化产业类展会扶持

对组织参加国内文化展会的文化企业,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1万元参加境外市级以上知名文化展会的,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最高2万元上述两条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参加国家级或国际、境外知名艺术节、动漫展、影视展、演艺展、版权产业展会、广告节等文化产业类展会的文化创意企业符合省级市级展会名录的经申请批准后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管委会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业态文化内容原创与传播扶持

对年度产品网络点击总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当年版权输出达到20项以上、实现出口创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产品的年度网页浏览量达到5亿次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500万以上,且企业年度总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影视剧奖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产品,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原创漫画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漫画作品综合奖(或单项奖),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新开发自有平台推动网络创作、阅读、出版,年度平台访问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年度电子出版物发行达到1万张以上),且年度企业研发总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文化产业人才奖励

1.对有特殊贡献的行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实施“一事一议”对引进的省内外文化产业经营、管理、创意和技术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配偶随调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具有硕士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文化产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聘用的方式引进至事业单位。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赣州购房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2.在我区新设立的文化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专业人员(不超过8名或不超过在编总人数5%,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区级贡献为基数予以奖励第一年给予地方贡献10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给予地方贡献9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给予地方贡献8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以后给予地方贡献5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政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奖励资金当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赣州蓉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产业招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认定标准、操作规程及申报指南。

   

 

赣州蓉江新区支持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旅游业快速发展壮大,不断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带动相关产业融合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改革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赣州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在赣州蓉江新区投资新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项目且在赣州蓉江新区缴纳税收的投资主体。宿旅游六要素所涉及的企业,包括且不限于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旅行社、旅游交通项目、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开发与旅游购物中心、自驾车营地、特色民宿、特色旅游餐饮及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等政府认定的企业和项目(旅游地产及项目内旅游地产部分除外)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业(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享受。凡经区管委会批准的旅游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投资旅游项目奖励政策

1.景区景点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可按年缴纳租金;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功能的,按原地类管理。

2.景区规划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游客公共服务的配套建设用地及商服用地,按法定程序取得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公开出让。

3.鼓励外资和社会资本投入景区(点)开发,对年度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新上单个景区开发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自景区建成营业之日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蓉江新区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二年给予减半补助;对一次性实际投资额上亿元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办法,由区管委会研究后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4.对旅游项目投资进行贴息。鼓励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加大项目投资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并完成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据实进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年,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的标准予以贴息补助。同时把符合贷款条件的全域旅游项目纳入小微信贷通范围,解决旅游企业抵押物少、贷款难问题。

5.旅游项目经营期间,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旅游企业,每年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四条  旅游企业经营奖励

1.对新注册经营在我区的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注册奖励。

2.对新增入规入统的旅游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统计人员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统计岗位补贴。

3.规模以上旅游企业,2奖励额度为区级地方贡献的80%,后3奖励额度为区级地方贡献的50%

第五条  品牌创建奖励政策

1.对新创评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5A150万元、4A30万元、3A1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创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4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新创评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新创评为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5A30万元、4A10万元、3A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新建AAA级、AA级旅游厕所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AAA3万元/座、AA2万元/座进行奖励。奖补分两个阶段,厕所建成后通过验收奖励50%;半年后通过复核管理运营情况后奖励剩余50%

6.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旅游商品旗舰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称号的餐饮店,区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六条  投资星级酒店奖励政策

1.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证照事项,属区级职权范围内的,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属区级以上职权事项,赣州蓉江新区产业招商局负责全程协助办理。

2.分别给予在我区新运营的前三家五星级酒店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专项扶持酒店配套设施建设。第一家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第二家奖励不超过8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第三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

3.给予符合条件的前三家五星级酒店运营奖励。自正式运营之日起,前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年运营奖励,后两年给予最高60万元/年运营奖励。

第七条  投资民宿类奖励政策

1.对现有宾馆特别是景区周边宾馆转型发展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其设计方案经区全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且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的主题酒店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发展农事、养生、体育、民俗等主题特色民宿,其设计方案经区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建成营运的,投资达到100万以上的民宿酒店,一次性给予2000/床位补贴。在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内及周边建设特色民宿的,其设计方案经区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建成营运的,床位达到6个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床位补贴。

3.对新获评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第八条  营销类奖励政策

1.鼓励市级(含市级)以上协会(如:摄影协会、户外运动协会、房车协会、旅游协会等)到我区组织开展创客活动、打造创作基地,每年累计组织600人次以上会员来我区开展相关活动的,一次性奖励协会3万元/年;每年累计组织400人次(含)以上会员来我区开展相关活动的,一次性奖励协会2万元/年;每年累计组织200人次(含)以上会员来我区开展相关活动的,一次性奖励协会1万元/年。此政策不重复享受,由协会向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报备参与人数,经核实后予以奖励。

2.年度内组织境内外游客来赣州蓉江新区旅游的旅行社(含营业部),总人数达300人以上、游览1个以上景区且在我区范围内住宿1晚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给予每人次奖励5元;从市外一次性组织50台以上自驾车团队来我区旅游且自驾车人数不少于150人的,凭有效证明给予一次性奖励该组团旅行社1万元。

3.对旅游企业参加由区旅游部门组织的地市级以上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对独立布置展台(摊位)的旅游企业给予摊位费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对在区外媒体广告推介赣州蓉江新区旅游产品、旅游线路不低于6个月的区内外旅游企业,凭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资料,给予版面广告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

4.每年确定若干个客源地城市,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每个重点客源地城市采购一家旅行社合作,设定引客基数,制定奖励标准,对中标合作旅行社进行引客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未完成基数任务的不予奖励,各中标旅行社一年合作期限内向我区引入团队游客30000人以上的,授予“赣州蓉江新区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突出贡献奖”并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旅游人才奖励政策

1.对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考取国家导游员资格证并与我区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的,每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初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取得中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取得高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取得特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对在我区旅游企业工作的,当年取得省级以上业务部门承认的旅游专业高级职称的人才奖励5000元。区外人员来我区创办旅游企业的(含企业聘用区外中高级以上专业人才),免费为其办理配偶、子女在我区的落户手续,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3.在我区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设立年度起第1-5年,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专业人员(不超过8名或不超过在编总人数5%,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区级贡献为基数予以奖励第一年给予地方贡献10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给予地方贡献9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给予地方贡献8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以后给予地方贡献5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第三章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政策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企业履行项目投资合同约定为前提。

第十二条  本政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奖励资金当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赣州蓉江新区财政局、产业招商局负责解释。

  


 

赣州蓉江新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数字经济聚集发展提升区内重点创业园区发展水平,根据《江西省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意见》《赣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精神,结合赣州蓉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中的数字经济企业是指在赣州蓉江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属于物联网、虚拟现实、大数据及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区块链产业范围

第二章  奖励扶持标准

第三条  办公用房扶持

对于入驻云创智谷新经济双创园、赣南数据湖示范园、启迪K栈(蓉江)众创孵化基地、功夫动漫双创示范基地等区属园区的企业,在达到园区各项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前三年房租给予全免

对于租赁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积和附属用房,下同)且自用的企业区级地方贡献达到50万元的前提下,以当年实际缴纳租金为基数按50%额度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贴期限3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1.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2奖励额度为区级地方贡献的80%,后3奖励额度为区级地方贡献的50%

2.对新增入规入统的数字经济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统计人员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统计岗位补贴。

3.建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名单,加强跟踪服务梯度培育。对培育名单中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其中区块链、人工智能企业年度纳统营收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科技创新支持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归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根据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单个企业最高限额为125万元。

2.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基础上,区财政给予同等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基础上,区财政给予同等补助。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3.对于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在给予省财政科技资金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4.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积极开展应用场景探索,对纳入国家级的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应用等的我数字经济企业(项目),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如已享受市级或省级奖励的,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探索建立数字经济企业产品和项目应用场景政府采购制度。

第六条  企业融资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应用以及其他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赣州蓉江新区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年度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在三年以上,按其当年实际投放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人才引进奖励

1.入驻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专业人员(不超过8名或不超过在编总人数5%,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区级贡献为基数予以奖励第一年给予地方贡献10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给予地方贡献9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给予地方贡献8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以后给予地方贡献5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2.入驻企业给予员工住房保障,按照《赣州蓉江新区人才公寓集体承租实施方案》执行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市、区人才政策执行。

第三章    

第八条  本政策与上级或区内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赣州蓉江新区发展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入驻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  本政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奖励资金当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赣州蓉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产业招商局负责解释。

 

 

 

 

赣州蓉江新区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快全区康养产业发展推动赣州市区域性医疗养老中心建设,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43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赣州蓉江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康养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业(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享受。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举办的,拥有30张以上床位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区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举办的租期5年以上,拥有30张以上床位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区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开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区财政给予每月40/张的普通型床位运营补助或50/张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助。

第四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纳入规模管理,对新纳入规模管理的文旅康养营利性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支持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整合资源、股权合作等方式介入康养项目,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投资我区康养产业。

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取,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为赣州蓉江新区内中小型文旅康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赣州蓉江新区财政按照年度担保额的5‰给予中小型文旅康养企业贴息补助。

    第七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完善医保结算制度,科学制定养老服务组织医保基金结算项目范围和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严格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入住协议护理型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项目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落实《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等规定,将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平衡训练、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的保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家庭病床认定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实现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采用医疗专护、费用包干、床日付费等方式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报销范围,保障特定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第八条  对达到一定规模、具备培训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新进护理员在6个月内进行岗前培训的,由区财政给予医养结合机构300/人的培训补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第九条  对于引进的300床以上重大养老项目,根据其建设、运营情况,在经济测算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前3-5年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第三章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赣州蓉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产业招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康养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认定标准、操作规程及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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