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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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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蓉办字〔2018〕73号

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潭东镇、潭口镇人民政府,高校园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区属、驻区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赣州蓉江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


赣州蓉江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管辖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

根据赣州蓉江新区突发地质灾害的特点,在每年汛期及台风暴雨期间的重点防范期必须加强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一旦出现一般(小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3  应急机构和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成立赣州蓉江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灾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挥辖区内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各镇(管理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区党政办和市矿管局直属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区党政办、区农办、区党群部、区经发局(安监局)、区产业招商局、区社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城郊供电公司、市矿管局直属分局、江西省环境监测总站赣州分站。

3.2应急办事机构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贯彻落实区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的常设办事机构。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协调成员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高校园区管理处的应急工作;承担发布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相关信息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防灾信息传达、收集、分析与报送;应急值班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与协调;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预案管理;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具体工作。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矿管局直属分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矿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人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并负责部门(单位)联系工作。

   3.3部门职责

市矿管局直属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险)情实时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党群部:牵头组织地质灾害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规划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因灾损毁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协助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和城市道路正常运行,参与应急抢险,协助区规划部门制定灾区和农村房屋灾后重建规划。

区经发局(安监局):负责区内公路沿线法定管理范围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被损毁的公路设施,尽快恢复交通运输。保证抢险车辆优先通行,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提出动用上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上级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的项目立项和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灾相关配合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参与地质灾害预防性安全检查;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产业招商局: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负责协调督促做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的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负责所属工业企业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协调工业企业救援队伍参与地方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区农办(扶贫办):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社管局: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资料;协助灾区管委会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助做好损毁校舍的修复工作,合理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卫生安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民警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紧急期间,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城郊供电公司:负责所属电厂、供电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灾区损毁的供电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3.4技术单位职责

统筹调配赣南地质调查大队、江西省环境监测总站赣州分站、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赣州分院、核工业264大队和有色勘查二队的技术力量。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技术支撑,并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研究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处置;按要求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相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基础

4.1.1  公布年度防治方案

市矿管局直属分局会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蓉江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4.1.2  建立巡查制度

各镇(管理处)及有防灾责任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区、镇(管理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回检查,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

4.1.3  严格危险性评估

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要加强矿山采空区和岩溶发育区地面塌陷管理,防范矿山地下开采、岩溶地下水开采、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4.1.4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镇(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  应急值班

区、镇(管理处)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险)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  监测与预警

4.3.1  建立监测网络

各镇(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矿管、水利、交通、铁路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视情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3.2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快区矿管、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

4.3.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根据省、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预警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

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依据江西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降雨强度等级(表1、表2)确定。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划分表   表1  

降雨强度等级地质灾害易发程度   4级   3级   2级   1级  

高易发   蓝色   黄色   橙色   红色  

中易发   不发布   蓝色   黄色   橙色  

低易发   不发布   不发布   蓝色   黄色  

             

   降雨强度等级划分(表1 表2 )

   4.3.4  发布预警信息

加强与市矿管、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省、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资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蓝色预警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风险预警等级达到黄色预警时,利用信息平台向镇(管理处)及各级群测群防人员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当风险预警等级为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时,通过网络、短信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利用信息平台直接向各镇(管理处)及各级群测群防人员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4.4  灾(险)情速报

4.4.1  时限要求

各地、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小时报告:发生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以及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2  速报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灾害规模、灾情险情、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4.4.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6 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各地、各部门(单位),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通知危险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及时核实上报相关险情、灾情信息,组织群众采取临时避让、自救互救等措施,及时安排专人监测灾(险)情发展、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做好受威胁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管委会、各地、各部门(单位)及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视预警和险(灾)情等级,分级启动相应响应行动。

6.1预警响应

区、镇(管理处)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加强对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与分析;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区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单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达到撤离临界雨量时,各地、各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6.1.1  蓝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蓝色预警信息发出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醒应急值班人员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趋势;逐级督促各镇(管理处)分管领导、应急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检查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避让和处置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准备工作。

6.1.2  黄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蓝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应急值班人员还必须加强对雨、水情的实时监测;区、镇(管理处)分管领导、应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立即到岗到位,督促、落实专人对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区、镇(管理处)所辖应急队伍、技术专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出发准备。

视情况或根据镇(管理处)应急指挥部申请,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督促、检查镇(管理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6.1.3  橙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黄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区、镇(管理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领导加入应急值班或带班;区、镇(管理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区所辖应急队伍、技术专家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加强戒备,一旦实时雨情监测或气象短临预报2至4小时内将达到撤离临界雨量,各地、各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6.1.4  红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橙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区、镇(管理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适时组织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6.1.5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结束。

当区内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镇(管理处)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险(灾)情应急响应。

6.2  险(灾)情响应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所在镇(管理处)必须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6.2.1 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6.2.2 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6.2.3 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6.2.4 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6.3  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应急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会商室和值班室。

7.2  应急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等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区管委会组建应急专业队伍,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专职人员,切实提高其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

7.3  应急资金保障

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国家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7.4  应急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车辆、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7.5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6  应急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成员单位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抢险救灾综合演练。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7.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8  监督检查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拟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各镇(管理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8.2  预案修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发生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


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