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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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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赣州蓉江新区辖区范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查整改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权对委托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被委托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要报备市应急管理局;对不属于委托权限内的违法行为移交有部门查处。

三、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委托单位的责任

)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不得将委托权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受委托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要听证的,或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委托单位负责听证、复议、诉讼相关准备工作。

     、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221日至202421日。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自行终止。委托期限到期后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应在双方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