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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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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35号)和《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赣发改财金〔20205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全面梳理制定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分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并依托“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向社会公开。在部门门户网站开通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线承诺。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规范信用承诺办理流程,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广信用承诺工作。进一步拓展信用承诺类型,开展审批替代型、自主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承诺,扩大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覆盖面和样板量。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在确定告知承诺对象、实施批后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信用承诺标准,优化承诺流程,拓展承诺应用场景。在纳税、注册登记、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人防防控、政府采购、电力、科研、会计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应用。书面承诺书及履约情况要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并与市信用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更好地发挥信用承诺在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引导信用承诺公示。建立完善“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及各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承诺”专栏,优化信用网站信用承诺信息在线提交、归集、公示功能。市场主体签订的各类信用承诺书,都要依托市级信用网站及各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充分利用政务审批等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守法诚信教育。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信用报告查询、注册登记、纳税服务等服务窗口率先探索开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广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引导符合资质与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六)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编制发布市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依据国家统一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对照市级各单位权责清单,编制发布市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市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八)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各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开展消费投诉公示,推动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疗保障局、赣州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建立信用信息自主填报机制。探索引导市场主体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填报证照资质、生产经营、履约践诺、表彰评优、公益慈善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加强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推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落地,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赣州银保监分局、团市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为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级的市场主体在行政服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依法依规约谈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级的市场主体并督促整改,将“差”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其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推动相关单位探索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单位、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鼓励招标主体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将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评标要素,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医疗保障局、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赣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抽查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实行严管惩戒。在“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依法依规公开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推送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赣州海关、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十三)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明确认定程序、异议申诉、退出机制。管理制度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按程序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医疗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支持有关单位根据监管需要在金融、养老、幼教、救助、家政、文化、体育、食品药品、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体育局、市政府金融办、赣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约谈整改失信主体。各行业主管单位及时梳理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单位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主体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认真开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中级法院、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赣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依托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国家、市相关单位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依据,健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从根本上解决失信成本偏低、失信行为反复出现和易地出现的问题。〔市发改委、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赣州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认真执行国务院、社会信用管理单位公布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债券发行申报、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参加政府采购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金融机构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出境、旅游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重点惩戒措施的成效统计与反馈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中级法院、市医疗保障局、赣州海关、市政府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赣州机场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实施重点领域市场禁入。依法依规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养老托幼、医疗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市场禁入案例公开公示。按照依法公开、权益保护原则,由认定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布市场禁入主体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市场禁入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托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其信用记录,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法失信成本,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市场监管局、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积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清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任职考核、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要研究推进行业信用修复工作,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各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协同联动、一网通办、跨地区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五)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探索建立信用承诺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行能力,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市中级法院牵头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二十六)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地、各单位应主动推送信用信息,做到“应推尽推”。充分发挥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形成覆盖各单位、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七)强化信用监管协同。依托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八)推动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地方政府网站或政府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及时公开共享,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赣州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改委、人行赣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九)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各有关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坚决打击以征信和信用服务名义非法倒卖信息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征信市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市发改委、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引导行业协会参与信用建设。支持有关单位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疗保障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一)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各行业主管单位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单位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医疗保障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明确时间节点,确保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牵头作用,统筹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以及各行业主管单位牵头具体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发改委、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三)创新信用监管。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融资担保、政府采购、医疗保障、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信用监管创新力度。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四)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各单位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信用惠民便企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多措并举,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