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6周岁以下国内出生子女申报登记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除外);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注销重复户口、非法落户户口除外);
(四)区内、区外户口迁入(孤寡老人、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城镇亲属落户、从城镇迁往农村户口除外);
(五)户口迁出至省外;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原籍地恢复户口申报;
(七)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出、迁入;
(八)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九)居民户口簿换发;
(十)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和发放;
(十一) 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注销重复户口、非法落户户口除外);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四)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申请变更姓名;
(五)居民户口簿补发;
(六)《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
(七)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换发、补发。
三、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审批后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6周岁以上国内出生子女申报登记户口;
(二)国(境)外出生子女申报登记户口;
(三)未登记户口收养子女申报登记户口;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恢复户口申报;
(五)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入籍和监外执行、刑满释放等恢复户口申报;
(六)户口补登、补录;
(七)重复户口以及其他非法落户户口注销;
(八)孤寡老人、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城镇亲属落户;
(九)因搬迁或其他原因从城镇迁往农村户口迁入;
(十)集体户立户申报;
(十一)已满十六周岁人员变更姓名;
(十二)性别更正或变更;
(十三)边境通行证。
四、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审核、市局审批后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或更正。
五、各项户籍业务办理的时限:
(一)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2、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派出所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办理需要报经分局或市局审核审批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户政科。
2、分局户政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户政处。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居民身份证的领证时限为一个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领证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六、各项户籍业务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 费 项 目 |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户口迁移证明(首次免征) | 6元/张 | 赣价费字[1992]201号 |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首次免征) | 6元/张 | 赣价费字[1992]201号 |
公共户口页(首次免征) | 1元/页 | 赣价费字[1992]201号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首次免征) | 5元/本 | 赣价费字[2000]46号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免费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 40元/证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其他原因换领居民身份证 | 20元/证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10元/证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边境通行证 | 免费 |
七、监督电话
0797-8206110、0797-816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