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区公安分局>法规文件>其他有关文件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访问量: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