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环执法〔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问:相比《原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在稽查定义上有何区别?
答:《原办法》规定,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省以下环保垂改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已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因稽查定位于内部检查约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派出机构进行内部稽查,符合稽查的职责定位。因此,《办法》对稽查的定义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执法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问: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问:《办法》施行后如何做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