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蓉江新区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并对潭东镇、潭口镇、高校园区管理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3.研究制定蓉江新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4.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群团、信访维稳和综治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统一监督和管理;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工作。
5.负责蓉江新区城市管理执法日常工作。
6.承办蓉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擅自砍伐树木、毁坏园林绿化)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擅自破坏市政设施、开挖市政道路、人行道等)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露天焚烧、餐饮油烟)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占道经营、流动摊贩)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人行道违停贴单,现在还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8.行使辖区内河道、湖泊等水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乱倾倒垃圾等)。
9.行使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