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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应救助尽救助、公平、合理救助、属地救助、辅助性救助四大原则。

    哪些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不予救助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八条,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救助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

    4.刑事被害人的医疗救治材料,伤残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财产损失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5.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证明;

    6.是否获得过赔偿、救助等情况证明;

    7.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

    8.其他与救助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