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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蓉江新区分局局务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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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自然资源管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自然资源业务工作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局长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局领导列席人员为局机关各科室、各自然资源所(工作组)负责人

第三条 局务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决议 指示重要文件等

(二)对局重大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三)研究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管理事项讨论全局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四)审议和审定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需请示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局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讨论研究大额度资金(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使用和调拨

(七)研究决定局相关重大活动组织安排

(八)其他需提交局务会议集体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局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2 次,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提请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和会议材料由各提请科 室、自然资源所(工作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涉及几个部门职能交叉的事项主办科室、自然资源所(工作组)应主动与有关科室进行协商有关科室、自然资源所(工作组)应积极配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科室、自然资源所(工作组)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呈报的议题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经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议题呈报科室、自然资源所(工作组)要将议题材料于每次会议召开前2天提交局办公室汇总,再报局长审定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科室、自然资源所(工作组)负责人进行汇报并认真接受询问议题汇报应直奔主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七条 局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局领导,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有关结论性意见各科室、自然资源所(工作组)要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按照议定时限及时办结局办公室将根据会议决定和时限要求予以督查督办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科室原则上为各科室、自然资源所(工作组)负责人,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局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局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其他同志参加。局领导因请假未参加会议的,局办公室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其报告会议议定事项。

第九条 严格会议保密纪律,局务会议讨论的情况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特别是人员之间的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完整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 、保密和归档工作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