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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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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东镇、潭口镇人民政府,高校园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区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赣州蓉江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赣州蓉江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77


赣州蓉江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赣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由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镇(管理处)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及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管(分管)责任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和常务副主别约谈镇(管理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含道路交通事故)的;

3.3个月内连续发生或一年内发生3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火灾亡人事故的;

4.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5.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达到较大事故的;

6.瞒报谎报迟报死亡事故的;

7.区级以上政府督办的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情形的

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排名末位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各镇(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分管)负责人

1.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2.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

3.从事安全生产非法活动或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5.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的;

6.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火灾亡人事故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约谈镇(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分管责任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分管)负责人

1.按照行业主管原则,未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监督检查的;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未按要求责令企业整改的;

3.对下达的整改指令未按期复查的或复查的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4.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或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力的;

5.未严格按照两个“15天”的要求登录更新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的;

6.造成人员受伤的一般生产、火灾事故的。

(四)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区安委会、安委办视情紧急约谈相关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

(五)其他应该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启动约谈程序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或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共同进行的约谈还应当经共同约谈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的情况汇报。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镇(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四)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的约谈。除听取第(一)项有关情况汇报外,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强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约谈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程序、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二)约谈时,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三)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九条 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

(二)对区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未按要求落实的,在考核结束或确定未按要求落实后个工作日内。

(三)重大安全隐患未如期整改的,在隐患整改期限到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被约谈方属各镇(管理处)、区直、驻区部门(单位)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部门科室负责人同时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因故确不能如期参加的,需经区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并在接到约谈方书面通知书后2日内书面报约谈方。

第十三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被约谈方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为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上限,及党纪政纪要求从重追究被约谈人和被约谈责任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镇(管理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辖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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