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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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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属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以上公办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由公安机关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扶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5)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或《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审核。镇(管理处)在收到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确认。

3.确认。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为保护儿童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另外提供残疾证明,并填写《江西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申请表》,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