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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惠企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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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别[2]

事项名称[3]

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4]

政策有效期限[5]

服务对象[6]

企业规模[7]

政策标准[10]

申请条件[11]

申请材料[12]

咨询电话[17]

1

稳岗就业

招工宣传补贴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蓉政字〔2019〕11号)

2019/10/01--长期

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按每家网络中介机构招工宣传合同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计不超过3000元/年。

1.符合我区产业目录规划发展的企业
2.已向网络中介机构购买用工信息服务,仍在合同有效期内的。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招工宣传合同、发票复印件;
3.招聘信息网络截图

0797-8163258

2

稳岗就业

招工补贴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蓉政字〔2019〕11号)

2019/10/01--长期

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支持企业采取以工招工、定点招工等方式开展自主招工,对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当年新招员工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招工补贴。新招员工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再增加200元/人的补贴。

符合我区产业目录规划发展的企业采取以工招工、定点招工等方式开展自主招工,与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

1.新进员工花名册;2.劳动合同;                

0797-8163258

3

稳岗就业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蓉政字〔2019〕11号)

2019/10/01--长期

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经营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季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入驻区创业孵化基地或具有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平台进行创业的。

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经营水电费缴费凭证

0797-8163258

4

稳岗就业

创业担保贷款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蓉政字〔2019〕11号)

2019/03/01--长期

个体工商户;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大学生个人创业最高贷款限额30万元;2.合伙或组织联合起来创业的贷50万,最高贷款限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不超过200万元;3.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限额600万元,其中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4.借款人需承担一年期LPR-150BP以下借款贴息,其余部分给予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及小微企业。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贷款担保人或房产抵押;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0797-8163258

5

稳岗就业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蓉政字〔2019〕11号)

2019/10/01--长期

个体工商户;企业

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自2015年7月21日起,在本辖区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的)自主创业并领取《就业创业证》的大学生。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申报材料为《营业执照》、企业財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为《营业执照》;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
4.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5.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批表。

0797-8163258

6

人才扶持

企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吸引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蓉办字〔2019〕43号)

2019/10/01--长期

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赣州蓉江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经区人社局认定备案的见习基地。

见习生工资流水、企业营业执照、见习生协议复印件。

0797-8163258

7

稳岗就业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2.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
3.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2019/10/01--长期

个体工商户;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工业园区企业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的,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账号;
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4.劳动合同复印件。

0797-816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