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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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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派驻地有关部门(单位)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规章,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牵头协调派驻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派驻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落实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协调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

配合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派驻地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派驻地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开展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负责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运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派驻地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派驻地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协调负责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分支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配合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督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等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组织开展派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开展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协调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分支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工作,做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孙志强

(二)科室及职能

1.综合股(督察协调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绩效考核、建议提案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承担派驻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承担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以及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指导辖区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配合提出派驻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派驻地生态环境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调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党建及日常党务、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巡察整改、意识形态及政治安全、非公党建。负责机关后勤、深化改革、综合考核、省市区督查检查、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综合协调、保文创卫综合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统战等工作。

2.污染防治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组织起草派驻地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派驻地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派驻地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许可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派驻地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负责派驻地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措施、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派驻地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规划,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派驻地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估派驻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派驻地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派驻地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派驻地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重大项目、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事项

3.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赣州蓉江新区大队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措施和规范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负责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执法;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负责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因开发土地、矿藏造成生态破坏情况的执法;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执法;负责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跨县(市、区)、跨部门、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以及上级交办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后督察;参与协调处置全区范围内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参与编制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全区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处罚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配合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执法调查;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信访案件调查,受理生态环境投诉举报以及办理回复,参与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信息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移动执法、污染源“一厂一档”管理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负责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综治、信访、安全生产等工作事项。

三、工作时间及地点

联系方式:0797-8166927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创业路6号蓉江新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