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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关于2025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27 10:54:50    来源潭东镇人民政府 访问量:
 

   春节、元宵即将来临,为了维护我们共同的居住环境,让全体市民度过一个,平安幸福、干净整洁的佳节,再次提醒,赣州蓉江新区为全域全年禁燃区,我市在2018年11月即出台《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一、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全域(包含乡镇)、全年(包含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不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物业应当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按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规定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法律责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执法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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