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对有关案例进行公布: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方面
案例一:
2024年3月1日,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消防所对潭东镇金富康小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刘某建将电动自行车停放疏散通道充电。该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消防所责令刘某建立即整改,并处以相应金额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2日,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消防所对潭东镇金富康小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谭某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疏散通道充电。该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消防所责令谭某萍立即整改,并处以相应金额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5日,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消防所对潭口镇南街小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刘某华将电动自行车停放疏散通道充电。该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消防所责令刘某华立即整改,并处以相应金额的行政处罚。
电气焊作业安全方面
案例四:
2024年3月18日,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黄某福在位于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南街小区内居民楼下一楼车库开设防盗窗网铝合金店铺,存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电气焊作业的情况。经区消防救援工作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黄某福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当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黄某福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3月12日,潭东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揭某晴在位于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东坑村高陂的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名扬汽修部实施电气焊作业。经区消防救援工作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揭某晴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当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揭某晴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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