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对有关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案
2024年3月19日,赣州蓉江新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对赣州蓉江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期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1#楼塔吊标准节高强度螺栓松动且未停止使用,现场隐患未消除。2024年4月12日,赣州蓉江新区住建局将该案件移交赣州蓉江新区城管分局办理。该项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有关规定,赣州蓉江新区城管分局对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赣州信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3月14日,赣州蓉江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对赣州信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赣州蓉江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对赣州信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赣州中书文旅城11#地块门头及底商工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
2024年4月9日,赣州蓉江新区消防救援工作组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反映“赣州中书文旅城门头工程有人进行电焊作业,请消防大队核实是否违规电焊”。赣州蓉江新区消防救援工作组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电焊操作人员吴某青、陈某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证,属于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吴某青、陈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赣州蓉江新区消防救援工作组给予吴某青、陈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赣州市鸿源石材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案
2024年4月17日,赣州市治超办工作人员在赣州市鸿源石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履行治超主体责任,货运站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 版)的规定,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对赣州市鸿源石材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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