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蓉政字〔2018〕3号
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潭东镇、潭口镇,区直各部门,区属、驻区各相关单位,经开区消防大队、经开区房管所、经开区计生服务站、市矿管局直属分局、市畜牧科研所、市柑桔研究所、国网赣州经开区供电分公司:
为切实提升全区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经区管委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蓉江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 年3月1日
赣州蓉江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与分级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2.3 成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
2.4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警范围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信息采集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基本响应程序
4.5 指挥和协调
4.6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新闻报道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质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8.5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赣州蓉江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赣州蓉江新区内发生的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应急救援现场情况复杂,涉及参加救援以及协同救援的各部门、各种社会力量,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才能保证应急救援的整体性和协调性,避免指挥混乱,有效地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2)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由于事故发生的时效性与区域性,应急救援工作要强调“第一反应”的思想,切实体现控制事态发展的救援方针。应急救援应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3)明确职责,高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涉及从高层到基层各层次,因此要明确在救援之前、发生过程以及结束之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多领域的应急救援要制定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救援资源,达到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的目的。
(4)练战结合,有效处置。要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体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通过培训、评估、改进等手段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5)重点优先,科学规范。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要体现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贯彻科学抢险救灾的方针,实施科学救援,实现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
1.5事故与分级
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将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成立赣州蓉江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质监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安委会各组成部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在赣州蓉江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发生在蓉江新区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参与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演练工作,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工作;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1.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区质监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督促存在危险源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其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落实危险源单位应急救援模拟演习工作。
2.1.3 设立赣州蓉江新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分级,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由区质监分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和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部组成
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部、各部门的人员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前方救援指挥部
人员组成:区质监分局牵头,经发、公安、消防、电力等部门组成。
工作任务:了解掌握实情和救援力量状况,在专家组的协助下,拟定救援方案,部署各救援力量的任务,指挥事故现场的救援行动。
(2)救援协调指挥部
人员组成:区质监分局牵头,经发局、公安等部门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与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络,协调各救援力量集结,保持救援通信联系,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报警监测和技术支持。
(3)后勤保障指挥部
人员组成:区质监分局牵头,经发、财政、社管等部门组成。
工作任务:了解掌握救援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救援行动所需经费预算,组织抢险物资及提供抢险救援装备,协调救援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4)宣传报道指挥部
人员组成:区党群工作部牵头,新闻媒体组成。
工作任务:及时了解实情动态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报道口径,负责新闻报道和发布,编写快讯和工作报告。
2.2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2.2.1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一般由大中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列入重点监控的单位,根据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性质,组成若干个专业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专业设备和防护用具,并进行定期训练与演习。各应急救援专业队,在队伍管理、训练演习等方面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一旦发生事故,应服从领导小组的调遣和指挥。
应急救援队伍按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几个专业小组: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的继续扩大。
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和防护指导,疏散与保护现场及周围物资。
安全警戒组: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区的设置,禁止有关人员及车辆进入事故区,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灭火行动组:负责现场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待公安消防部门到达后,协助其灭火行动。
人员抢救组: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搜救和疏散,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及提供抢险救援装备,组织车辆送运人员和物资。
2.2.2 应急救援义务队伍,主要由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组建,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配齐人员及装备,定期开展训练。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义务队伍投入自救。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协助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2.2.3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现场技术处置机构,下设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小组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救援现场技术处置和事故现场后处理技术工作。
2.3 成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
由特种设备各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危险源评估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救援措施;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并制定预防措施。
2.4 应急联动机制
本应急救援预案属赣州蓉江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预案组成部分,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与省、市有关单位配合的,由区质监分局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联动请求。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的意见》,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梳理,将新增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输入数据库,同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区质监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并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
3.3 预警信息采集
(1)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镇(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管委会和市质监局。
(2)企业对其拥有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处于异常状态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镇、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4)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金质工程,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蓉江新区管委会。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质监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质监分局报告。质监分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0797-8162317、12365。
(2)接到事故报告的区质监分局,应当尽快核实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向区管委会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监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4.2 分级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区质监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区质监分局的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分级响应程序:
(1)发生一般事故,区质监分局应当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省、市、区三级质监部门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对事故现场的情况,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的,由现场指挥部同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政府和市质监局汇报。
4.4 基本响应程序
4.4.1 基本应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按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状态未能有效控制时,设备使用单位应拨打110报警或向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各镇(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接到事故报告或“110”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判定。
区质监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预警级别,分别作出处理,按本预案的规定向区应急联动中心、管委会汇报。
4.4.2 事态扩大应急
在事故状况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有效控制或较大以上事故预警级别的事故发生时,区质监分局应(或同时)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投入应急救援。
遇有因大型锅炉爆炸等事故时,应由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报,通过市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门求助。
4.5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对涉及警戒保卫、医疗保障、环境监测等工作的,统一服从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安排。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设备调动由救援单位本身负责,救援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安排。
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管委会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6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
4.6.1 质监部门现场处置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事故发生单位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和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与事故发生单位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6.2 质监部门应协助进行的现场处置工作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建议,由区管委会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9 新闻报道
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 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区管委会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确无支付能力的,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待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保险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承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应为其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办理保险手续。
5.4 事故调查和教训总结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监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调查结束后,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经过、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等客观情况,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对有关责任者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依法落实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质监分局根据参与应急救援单位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通讯方案。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参与救援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抢险任务,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
区质监分局定期对上述设备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6.3 交通运输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6.4 医疗卫生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医疗卫生保障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6.5 治安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6.6 物资保障
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的物资需求,由承担相应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自行负责。
6.7 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所需经费,按《江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8 社会动员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动员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6.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质监分局结合每年的“安全生产月”、“质量月”和日常新闻报道,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
7.2 培训
区质监分局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和教育。
区质监分局将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纳入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
7.3 演习
按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要求,定期组织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指挥部相关人员和事故处理专家学习应急救援预案,熟悉各类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督促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质监分局每三年或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区质监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提出修订草案。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质监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8.3.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镇(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蓉江新区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蓉江新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0797-8162317
8.5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赣州蓉江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一、镇(管理处)
潭东镇、潭口镇、高校园区管理处
二、区直(区属)部门
党政办、党群部、经发局、财政局、住建局、社管局、征收办、项目办、质监站
三、驻区单位
公安分局、司法分局、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执法分局、交警大队
四、其他单位
经开区消防大队、经开区房管所、经开区计生服务站、市矿管局直属分局、市畜牧科研所、市柑桔研究所、国网赣州经开区供电分公司
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