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防汛抗旱应急
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潭东镇、潭口镇人民政府,高校园区管理处,区直有关部门,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赣州蓉江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赣州蓉江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组织体系
2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职责
3 区防指工作机制
3.1 会议机制
3.2 会商机制
3.3 信息共享机制
3.4 值班值守机制
3.5 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4 防汛抗旱准备
5 监测预警预报
5.1 监测
5.2 预报
5.3 预警
5.4 预警响应
6 应急响应
6.1 防汛应急响应
6.2 抗旱应急响应
6.3 应急响应结束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与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5 其他保障
8 善后工作
8.1 救灾
8.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8.3 水毁工程修复
8.4 灾后重建
8.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6 保险理赔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9.4 预案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水旱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暴雨、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区洪水、泥石流,下同)、台风、干旱、供水危机等造成的直接水旱灾害以及暴雨、洪水、台风、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水旱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政同责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各镇(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机制,履行职责,确保有力有序开展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总体安全观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统筹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着力保障工业生产安全、农业粮食生产安全,着力保障城乡生活秩序、社会稳定大局。
(3)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指导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4)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依规,共同参与原则。认真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6)坚持突出用水重点,科学统筹资源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5 组织体系
1.5.1 地方层面: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区农办。
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1.5.2 其他机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1.5.3 前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的设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根据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明确前方指挥部组成机构。凡是因洪涝造成的圩堤溃决、水库渍坝,一个灾害现场出现10人以上死亡事故时,应成立前方指挥部。
当发生圩堤溃堤、小型水库溃坝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成立前方指挥部,先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经请示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人员接管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接管后的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决定,副指挥长由灾害类型相关行业相关领导担任,前方指挥部的组成由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确定或依据相关预案方案确定。
其他灾害情况,由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建前方指挥部。
各前方指挥部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1.5.4 基层临时指挥机构:针对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导致“断路、断电、断通信”形成救援孤岛的情况,成立前方指挥部,先期果断处置突发险情灾情,最大限度减轻暴雨洪涝灾害损失。
2.1 组织指挥机构
区管委会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各镇(管理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防指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农办。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区防指作为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区防指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由区管委会分管水利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区党政办、区农办及区消防救援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潭东镇、潭口镇,高校园区管理处,区党群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产业招商局、区社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分局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领导或成员。
2.1.2 区防办
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法规、政策及决定、调度指令;负责拟订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防汛抗旱检查,建立汛情、旱情信息传递系统;督促、指导各镇(管理处)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意见;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和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报汛及洪灾、旱灾预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2.1.3 应急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相关成员单位或部门组成,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共同应对响应期间防汛抗旱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如下:
(1)指挥协调组设在区农办,区农办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任成员。
(2)宣传报道组设在区党群部,区党群部部长任组长,融媒体负责人任副组长,具体工作负责人员任成员。
(3)监测调度组设在区农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具体工作负责人员任成员。
(4)抢险救援组由区民兵救援分队、区消防救援工作组、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分局、区雄鹰救援组,潭东镇应急救援组、潭口镇应急救援组、高校园区管理处应急救援组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5)专家指导组由区农办、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经发局、区住建局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6)灾评救助组由区经发局、区社管局、区农办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7)督查检查组由区防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将违纪等情况上报区纪工委监察组进行处理。
(8)综合保障组由区党政办、区农办、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产业招商局、区交警大队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2.2 职责
2.2.1 区防指领导
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长:协助总指挥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协助总指挥、指挥长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2.2 区防指及区防办
2.2.2.1 区防指
(1)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指导各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3)研究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4)指导各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5)建立健全全区防汛抗旱责任体系和预案、方案体系;组织指导各镇(管理处)开展培训演练。
(6)组织全区按照审批权限编审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以及水工程度汛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7)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开展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河湖行洪通道清障并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8)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督促指导各镇(管理处)及相关行业储备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等。负责区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统一调用;特殊时期,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统筹调用。指导各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开展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9)适时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
(10)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巡堤查险、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及救灾等工作。组织防汛抗旱对外救援工作。
(11)按规定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协助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级防指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督促指导各镇(管理处)及各部门(单位)按紧急防汛期要求开展防汛工作。
(12)组织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13)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
(14)负责统一发布全区防汛抗旱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召开防汛抗旱新闻发布会。
(15)按规定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表彰奖励。
(16)负责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2.2.2.2 区防办
(1)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区防指会议(会商)组织、文件起草、专报纪要编印及档案管理等;督促指导各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组织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向区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工作建议。
(3)负责编制防指工作规则、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方案,建立信息共享、会议、会商、调度、抢险救援等工作机制。
(4)组织指导各镇(管理处)落实行政区域水工程等防汛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包片分工责任。负责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的汇总上报及公示。负责编制镇(管理处)年度防汛目标任务书。
(5)负责区级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培训工作。指导、推动、督促镇(管理处)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推动、督促各部门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部门预案。
(6)安排部署各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开展汛前检查等汛前准备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并跟踪督促整改情况。
(7)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根据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提醒镇(管理处)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及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8)密切关注防汛抗旱形势,适时提出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响应行动。
(9)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和发布。
(10)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申请、计划和调配建议。
(11)参与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12)督促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13)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
区防指成员单位是区防汛抗旱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承担的防汛抗旱工作任务和要求,及时组织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2.4 应急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主要负责与镇(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对接上级及区级工作组工作动态;完善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组织区防指各类会议。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区防指及区防办文件管理;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负责统一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协调做好区领导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牵头组建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组。材料小组负责区防指相关会议汇报材料组织;值班小组负责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发布灾情和抗灾信息。
(2)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主要负责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权限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调度,指导各镇(管理处)开展水工程调度工作。
(4)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必要时,提请成立前方指挥部。
(5)专家指导组主要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灾害发生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对接上级及区级各类专家组工作动态,跟踪险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必要时提出险情处置方案。
(6)灾评救助组主要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镇(管理处)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相关区域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主要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主要负责保障防指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区防指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负责各方支援和捐赠防汛抗旱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协调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相关区域通信。物资小组负责接收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3 区防指工作机制
3.1 会议机制
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每年3月底至4月初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年防汛抗旱工作、分析当年防汛抗旱形势、部署当年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参会人员为各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区防指全体成员。
防御工作动员部署会:启动应急响应后,依据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
其他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具体要求,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相关会议。
3.2 会商机制
区防指防汛抗旱会商会分为防汛抗旱趋势会商会、灾害性天气过程防汛抗旱会商会、特定阶段防汛抗旱会商会和特定灾害处置或涉水工程调度专题会商会4种情形。
防汛抗旱趋势会商会:每年汛前召开一次,开展全年防汛抗旱形势趋势分析,由区防指领导或授权其他同志组织召开。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灾害性天气过程防汛抗旱会商会:当气象、水文部门预测可能出现致灾的强降雨过程,台风登陆可能影响我区,主要江河可能出现超警戒洪水,少雨干旱、河道径流锐减、水库蓄水不足等情况,适时由区防指领导或授权其他同志组织召开。主要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过程形势,提出防御措施。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特定阶段防汛抗旱会商会:在主汛期即将结束前,组织召开主雨季结束期研判会商会,由区防指领导或授权其他同志组织召开。主要分析研判主雨季结束时间,后期防汛抗旱形势变化,提出后汛期防汛抗旱策略调整措施。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特定灾害处置或涉水工程调度等专题会商会:当涉水工程险情处置或影响较大的涉水工程调度需要多部门分析决策时,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必要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区防指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和镇(管理处)派员参加,会商结果及时报区防办。
3.3 信息共享机制
区防指统筹协调、统一指挥,按照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原则,实现防汛抗旱各类信息共享互通,主要分为基础信息、实时监测信息、预测预报信息、水工程调度信息和其它工作动态信息5类。
3.3.1 基础信息共享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信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区农办负责提供水利工程基础信息、基本情况等;负责对接章贡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水文监测站网信息、全区流域水系特征信息、水文历史监测成果数据等;区经发局负责提供尾砂(矿)坝基础信息等;区农办、区经发局、区住建局、区建投公司等单位负责提供跨汛期施工涉水工程基本信息;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基础数据共享。
3.3.2 实时监测信息共享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实时监测信息等;区农办负责对接章贡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提供降雨、河道水情(水位、流量)、墒情、蒸发等实时监测信息;区农办负责堤防、水库等工程险情动态信息,提供实时雨情监测信息、人工影响天气信息等;区经发局负责尾砂(矿)坝监测信息等;其他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相关实时监测和动态信息共享。
3.3.3 预测预报信息共享
区农办负责对接市气象、水文部门提供台风、大风、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主汛期江、河、洪水预报等信息;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3.3.4 水工程调度信息共享
区农办收到市水利局发布影响我区的水工程调度命令时,应当将调度命令及时转达调度影响范围内的镇(管理处)、在建涉水工程。调度命令执行前第一时间做好可能受影响区域的预警发布和避险转移工作,确保水工程调度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3.5 其它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报送防汛抗旱值班信息、水旱灾害防范应对等相关工作动态信息以及阶段性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等信息;防汛重点部门应于每日16时前向区防办报送行业管理范围内防汛抗旱信息,区防办及时整合实时监测、预测预报、灾情险情等各类信息,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成员单位发布值班信息,实现工作信息实时共享。
3.4 值班值守机制
汛期(一般为4月1日—9月30日)
严格执行防汛各项制度和纪律,区、镇(管理处)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预警信息传递和信息报送。有直接防汛任务的区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及其它有防汛责任的部门(单位)实行防汛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将防汛值班并入单位综合值班。成员单位联络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关注汛情发展,有情况及时报送。
3.5 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3.5.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各镇(管理处)负责,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防汛抗旱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和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日常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墒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情况,防汛抗旱工作动态等;突发险情信息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发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突发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3)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汛期每日一报,并实行零报告制度,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报送频次。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按要求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指要健全防汛抗旱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按要求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区防指负责报送,报告原则、主要内容、程序等按照国家防总制定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执行,区农办、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经发局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并及时报送区防指。
(5)当区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防办,并及时续报。当突发险情灾情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区域的,区防指应当及时向毗邻区域通报,并向市防办报告。
3.5.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由区防指负责组织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险情灾情事件后,区管委会或区防指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险情灾情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消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宣传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 防汛抗旱准备
(1)思想准备。各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明确防汛抗旱目标任务,强化防汛抗旱形势分析研判,充分评估水旱灾害风险,广泛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进行防汛抗旱工作动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镇(管理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完善信息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指挥调度、部门联动、值班值守等制度。强化党政属地责任落实,压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建立党政领导分片负责制,逐级、逐部门、逐工程落实行政责任人并分级在媒体公示。各类涉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细化防汛责任落实,建立行政、技术、巡查等相关责任制。
(3)工程准备。按照防洪工程规划要求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做好各类涉水工程的运行准备。对存在病险隐患的涉水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水毁工程及时完成修复任务。
(4)预案方案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预案和方案体系。各镇(管理处)应组织编制本区域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不断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洪水调度方案等专项预案方案。
(5)物资准备。汛前各镇(管理处)对本辖区物资进行全面核查,建立台账。要坚持属地储备为主与上级储备为辅相结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与行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仓库集中储备与现场分散储备相结合、重要装备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等原则,及时补齐补足防汛抗旱物资。各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队伍准备。依托区消防救援工作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抗洪抢险、转移受威胁群众、抗旱救灾等工作。建立完善在建涉水工程施工队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确保施工队伍就近抢险救灾。
(7)通信准备。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健全预警发布机制,确保覆盖到村、到户、到人。
(8)防汛检查准备。区防指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防汛大检查,各行业部门要加强行业部署并定期巡查检查。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机构、查工程隐患、查预案编制、查物资储备、查通信畅通为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9)河道清障准备。全面做好河道清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洪泛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行政审批局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10)培训演练准备。区防指、各镇(管理处)要根据当地党政领导调整,以及业务人员熟悉掌握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内业务培训。各镇(管理处)、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预案修订情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适时组织开展演练,突出实战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11)专家组准备。建立由各行业部门组成的专家组,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灾情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
(12)值班值守准备。区、镇(管理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完善值班保障,优化值班环境和办公条件,提升值班人员业务能力。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行业防汛值班值守,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确保防汛抗旱值班信息及时高效共享。
5 预警
5.1 预警
区农办、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应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旱情、地质灾害、城区内涝风险预警,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加强指挥调度,督促指导各镇(管理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按照预案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应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落实相关行动措施,全力做好本部门相关防灾减灾工作。
预警发布要因地制宜采用广播、网络、警报器、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预警范围全覆盖、无死角、零盲区,尤其要突出做好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管场所、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灾害危险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5.2 预警响应
根据全区水雨情和预测预报情况,区防办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启动。
5.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区防指启动预警响应。
(1)气象部门针对我区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2)赣江上游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针对我区流域的章江发布蓝色洪水预警。
(3)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将影响我区。
5.2.2 响应行动
(1)发布预警响应。区防指应将启动预警响应情况报市防办、区党工委、管委会,通报各镇(管理处)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加强会商。会商会由区防指有关领导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3)加强信息报送。相关镇(管理处)、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视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工作动态。
(4)加强值班和调度。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调度汛情趋势,调度重点区域防汛工作情况和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5)组派工作组。根据雨水灾险情,适时组派工作组,赴有关区域指导防汛工作。
6 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管委会决定。具体经办流程:由区防办根据汛情、旱情提出请示,经区防指指挥长审核,报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决定。具体经办流程:由区防办根据汛情、旱情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指挥长审核,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指挥应对灾害;各成员单位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强化值班值守,强化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和灾害应对,做好监测预警、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灾害评估等工作。
6.1 防汛应急响应
6.1.1 四级应急响应
6.1.1.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针对我区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降雨持续,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全区超过3个雨量监测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3)章江发生5年一遇流域性洪水或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0.5米,且呈上涨趋势。
(4)区内小型水库发生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一般险情。
(5)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6)按照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6.1.1.2 四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指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管理处),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各镇(管理处)及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3)启动应急工作组。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调度。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根据发生险情情况视情启动指导组、抢险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区防指每3天召开1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区防办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区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6小时内赴相关镇(管理处)协助指导防汛工作。根据需要或镇(管理处)的请求,区防指派出防汛工作组,在2小时内出发,赴现场技术指导。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区防指督促相关镇(管理处)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镇(管理处)的请求,酌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区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防汛物资支持。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办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各镇(管理处)、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较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
6.1.2 三级应急响应
6.1.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针对我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全区超过5个雨量监测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3)章江发生10年一遇流域性洪水或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1.5米,且呈上涨趋势。
(4)区内小型水库发生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一般险情。
(5)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6)按照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6.1.2.2 三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指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管理处),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各镇(管理处)、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停工、停产、停学等紧急措施。
(3)启动应急工作组。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调度。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根据发生险情情况视情启动专家指导组、抢险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区防指每3天召开1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区防办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区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6小时内赴相关镇(管理处)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当涉水工程出现险情时,根据需要或镇(管理处)的请求,区防指派出防汛工作组,在2小时内出发,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区防指督促相关镇(管理处)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镇(管理处)的请求,区防指在4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区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防汛物资支持。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办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各镇(管理处)、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较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区汛情及防汛动态。
6.1.3 二级应急响应
6.1.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全区24小时平均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2)章江发生20年一遇流域性洪水或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2.5米,且呈上涨趋势。
(3)防洪堤出现可能造成决口的重大险情,且对保护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
(4)区内小型水库发生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重大险情。
(5)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6)按照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6.1.3.2 二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指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管理处),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区防指总指挥(主任)或委托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区紧急动员部署会,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停工、停产、停学等紧急措施。
(3)区防指领导坐镇指挥。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区防指部分成员进驻区防指协调相关事项。
(4)启动应急工作组。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防汛工作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每2天由区防指或区防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区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会商结果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防指领导,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镇(管理处)。
(6)派出工作组。区防办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区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领导带队、区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的防汛工作组,在4小时内赴相关镇(管理处)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根据需要或镇(管理处)的请求,区防指派出防汛工作组,在1小时内出发,赴现场技术指导。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区防指督促相关镇(管理处)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镇(管理处)的请求,区防指在2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区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办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区财政局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镇(管理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各镇(管理处)、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9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区汛情及防汛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区防指会同区管委会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等官方信息平台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视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汛情。
6.1.4 一级应急响应
6.1.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全区5个雨量站中,出现2个以上24小时降雨超过250毫米的站点。
(2)章江发生50年一遇的流域性洪水或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3.5米,且呈上涨趋势。
(3)城区防洪堤出现决口,严重危及城市安全。
(4)区内小型水库垮坝。
(5)按照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6.1.4.2 一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指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管理处),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区党工委书记或区防指总指挥管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全区紧急动员部署会,各镇(管理处)、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停工、停产、停学等紧急措施。
(3)区防指领导坐镇指挥。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4)启动应急工作组。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每天由区防指或区防汛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区防指每天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综合会商会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会商结果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防指领导,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镇(管理处)。
(6)派出工作组。根据汛情发展态势,区领导带领防汛工作组赴相关镇(管理处)督促指导防汛工作,在4小时内赴相关镇(管理处)协助指导防汛工作。根据需要或镇(管理处)的请求,区防指派出专家组,在1小时内出发,赴现场技术指导。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区防指督促相关镇(管理处)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镇(管理处)的请求,区防指在2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区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办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区财政局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镇(管理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镇(管理处)、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9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区汛情及防汛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区防办会同区管委会视情每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等官方信息平台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定期向社会通报汛情。
(10)紧急防汛期。区防指根据汛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2 抗旱应急响应
6.2.1 四级应急响应
6.2.1.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时,区防指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全区15%面积以上农作物受旱。
(2)全区5千至1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3)按照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抗旱四级响应的情况。
6.2.1.2 四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指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管理处),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增加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灾评救灾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区防指每10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区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区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区防指督促相关镇(管理处)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镇(管理处)请求,区防指调拨区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抗旱物资支持。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办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抗旱救灾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各镇(管理处)、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周向区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区旱情及抗旱动态。
6.2.2 三级应急响应
6.2.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区防指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全区25%面积以上农作物受旱。
(2)全区1万至2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3)按照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抗旱四级响应的情况。
6.2.2.2 三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指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管理处),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灾评救灾组、综合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增加专家指导组、督查检查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区防指每7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会商结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区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区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组织与资金保障。区防指督促相关镇(管理处)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镇(管理处)请求,区防指调拨区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抗旱物资支持。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办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抗旱救灾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镇(管理处)、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周向区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区旱情及抗旱动态。
6.2.3 二级应急响应
6.2.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区防指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全区35%面积以上农作物受旱。
(2)全区2万至5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3)按照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抗旱四级响应的情况。
6.2.3.2 二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指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管理处),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各镇(管理处)、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灾组、综合保障组。视情增加督查检查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区防指每5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会商结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区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区防指领导同意后,酌情派出领导担任组长、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组织与资金保障。区防指督促相关镇(管理处)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镇(管理处)请求,区防指调拨区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抗旱物资支持。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办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抗旱救灾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各镇(管理处)、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每3天向区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区旱情及抗旱动态。
(8)召开新闻发布会。区防办会同区管委会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通报旱情,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2.4 一级应急响应
6.2.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区防指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全区50%面积以上农作物受旱。
(2)全区5万以上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3)按照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抗旱一级响应的情况。
6.2.4.2 一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指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镇(管理处),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区党工委书记或区防指总指挥管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压减供水指标等强制限制措施。
(3)区防指领导坐镇指挥。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派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区防指部分成员进驻区防指协调相关事项。
(4)启动应急工作组。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灾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区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会商结果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防指领导,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6)派出工作组。区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区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7)物资队伍组织与资金保障。区防指督促相关镇(管理处)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镇(管理处)请求,区防指调拨区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抗旱物资支持。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办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抗旱救灾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各镇(管理处)、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天向区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区旱情及抗旱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区防办会同区管委会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通报旱情,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大面积困难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居民做好应急用水储备。
6.3 应急响应结束
当江河水位总体趋于平稳、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区防指视汛情、旱情情况,根据“谁决定启动,谁决定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使用单位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林业部门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加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防汛队伍
7.1.1.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工作组、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管分局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各负责组建1支不少于30人的区级抗洪抢险队伍;各镇(管理处)各负责组建1支不少于30人的抗洪抢险队伍。抢险队伍要登记造册,经常点验,加强演练。
7.1.1.2 抗洪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7.1.1.3 调动抗洪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7.1.1.4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7.1.1.5 动用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由区党工委或管委会,分别向武警内卫执勤支队、武警内卫执勤中队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时,应说明使用武警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7.1.1.6 队伍调用顺序:受灾较轻、灾情可控险情由地方抢险队伍应急处置;灾情较重,地方抢险队伍无法处置时,由区消防救援工作组负责抢险救灾;灾情特别严重时,按程序请求调用部队支援抗洪抢险。
7.1.2 抗旱队伍
7.1.2.1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镇(管理处)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7.1.2.2 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7.1.2.3 区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协调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7.2 物资与装备保障
7.2.1 物资保障
7.2.1.1 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1)区级储备。区防指及有关行业单位按计划储备编织袋、潜水设备、发电机、移动照明设备和防汛快艇等,主要用于水库、堤防等工程抢险以及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交通运输、林业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车辆、船舶、木材、毛竹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水利部门组织水库、堤防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工程现场就近储备防汛物资,险工险段应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储量。
(2)镇级储备。镇(管理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针对易旱村(组)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3)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7.2.1.2 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区、镇(管理处)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镇(管理处)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物资支援。当遭受较大以上洪涝灾害,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7.2.2 装备保障
区防指、镇(管理处)应储备满足抢险所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7.3 资金保障
7.3.1 区、镇(管理处)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7.3.2 防汛抗旱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抗旱应急送水,抗旱应急工程建设以及按照国家和省、市、区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7.3.3 区、镇(管理处)应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3.4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 宣传
7.4.1 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7.4.2 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我区流域章江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由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7.4.3 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管委会同意,指定发言人,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7.4.2 培训
7.4.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指负责镇(管理处)防汛负责人的培训。
7.4.2.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7.4.3 演练
7.4.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相关区域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7.4.3.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7.4.3.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区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7.5 其他保障
7.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对赣州蓉江新区防汛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5.2 现场救援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7.5.3 供电保障
区经发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确保供电的持续性和安全性。及时调度应急电力设备,为指挥提供电力保障。
7.5.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根据灾情需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畅通;对于已经形成道路行洪和被淹没的路段、立交引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出现大面积交通瘫痪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预案规定进行紧急处置,疏导交通,保证防汛指挥车辆通行。
7.5.5 医疗保障
区社管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处置;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检,负责灾区防疫消毒和伤员救治等工作。
7.5.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汛期的治安管理工作。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抢险抗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7.5.7 社会动员保障
7.5.7.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7.5.7.2 汛期或旱季,区防指、镇(管理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7.5.7.3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7.5.7.4 区、镇(管理处)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8 善后工作
8.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指导当地做好消杀灭工作,对相关区域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相关区域正常的生活环境。
8.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区防指、各镇(管理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由区防办提出储备计划,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3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相关部门应对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等尽快摸清情况、组织修复,恢复功能。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8.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8.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救助和评估。救助和评估以属地为主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增派力量支援。
8.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区管委会的要求,组织事件调查,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由区管委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8.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防汛抗旱过后,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8.6 保险理赔
各有关部门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相关镇(管理处),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相关镇(管理处),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毫米/24小时)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9.1.2 水位:指江、河、湖、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1)警戒水位:指江河、湖泊中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之前而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
(2)保证水位: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建筑物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洪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9.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9.1.4 气象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9.1.5 农作物:农业上栽培的各种植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花、草、树木)两大类。
9.1.6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9.1.7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升/日且持续15天以上。
9.1.8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9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区管委会批准。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各镇(管理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开展总结工作。对防汛抗旱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或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区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负责依法发布全区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区防办: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法规、政策及决定、调度指令;负责拟订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防汛抗旱检查,建立汛情、旱情信息传递系统;督促、指导各镇(管理处)及区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意见;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和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报汛及洪灾、旱灾预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区党政办:负责协助区防指对各防指部成员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重要信息的上报工作。
区党群部:负责有关防汛抗旱工作及汛情旱情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网络舆情预警、监测、处置等。
区经发局:负责有关防汛抗旱、防台风工程项目的立项和计划安排工作;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配合省港航管理局赣州分局做好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务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防汛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区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库、拦档坝及非煤矿场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参与协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产业招商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负责联络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保障抗洪抢险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增设临时应急通讯站和设备,保证防汛指挥调度网络畅通,确保防汛信息及时传递。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根据区防指提出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区住建局:做好建筑施工场地防护,做好城市在建和建成的建筑工程度汛安全工作;做好危房加固改造工作,保障城市及农村危房安全度汛;加强城、郊排涝设施检查,保证城、郊排涝畅通;负责道路和其它设施的防汛安全,及时抢修水毁的城市交通设施。
区社管局:负责洪、涝、旱灾民安置生活救助工作,支持协调受灾群众灾后重建,保障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及时与区防办会商洪、涝、旱灾情数据。负责组织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全区学校发送预警信息,确保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障学生、教职工安全。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各类学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游客生命安全。
区农办:负责防洪、排涝、抗旱等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负责与市级气象、水文等部门联系,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的工作,负责保障灾后重建的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抗洪抢险所需的麻袋、编织袋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汛情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受困人员、排除控制灾情、保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参加医疗救护、转移物资、抢修公共设施,协助区管委会开展灾后重建等任务。
区交警大队:防汛紧急期间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队伍、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根据汛情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受困人员、排除控制灾情、保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参加医疗救护、转移物资、抢修公共设施,协助区管委会开展灾后重建等任务。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联系地勘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技术支撑;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
区城管分局:负责拆除危险悬挂物、阻碍行洪、泄洪的危险建筑物;根据汛情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受困人员、排除控制灾情。
区消防救援工作组: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各镇(管理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管委会的领导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各镇(管理处)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