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赣州蓉江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行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一、委托执法权限
1.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执法;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执法;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6.对中医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中医服务活动;
7.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8.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9.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10.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责任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实施受委托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要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听证、复议、诉讼相关准备工作;
2.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超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由专业的执法人员专一行使,不得将执法委托权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4.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5.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及时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委托期限
此委托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自行终止。委托期限到期后由委托机关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由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各保存一份,并在双方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