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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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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管委会实行常务会议制度。

二、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区管委会主任主持。区管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依排序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党工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讨论报请人民政府和区党工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区管委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区管委会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各镇(工作组)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各镇(工作组)区管委会各部门(含国有企业)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管委会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会人员为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区管委会工作分工的调研员,区党政办、经发局、财政局、司法分局负责同志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需提请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单位先行会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出,报区管委会主任确定。议题汇总后,由区党政办公室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区管委会主任审定。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材料一般于会前天送达与会人员。

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起草。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材料内容、格式审核把关,区司法分局负责合法性审查。

四、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和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管委会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请假。区管委会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区管委会主任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区管委会主任请假获准后向区党政办公室报备

参会同志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五、管委会常务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纪要由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区分管党政办副主任审核,区管委会主任签发,发至会议出席人员,视情况可扩大至相关工作组区直部门、区属(驻区)各单位。

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决定或部署的事项,由区党政办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或部署的事项落实情况向管委会领导报告。

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期,严格审批。

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重要事项,管委会主要领导事前向党工委主要领导报告。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