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群众意见一览表 | ||||
序号 | 群众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
采纳 | 不采纳 | |||
1 | 建议签订的协议要能够在亲属之间进行调整。 | 采纳 | 对实施方案第一条进行了修改。 | |
2 | 签订协议时已达婚龄未婚的要求分户;事实婚姻已经生育小孩的要求分户。 | 采纳 | 对实施方案第四条进行了修改。 | |
3 | 要求政府按照原来签订的宅基地安置协议安置宅基地。 | 不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市政府65号令也明确载明夫妻合户,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 |
4 | 宅基地转公寓楼建议不核减之前已经安置公寓楼面积。 | 不采纳 | 理由是如不核减之前已经安置的面积,就意味着一户可以选择两种安置方式,这和市政府65号令规定的原则相违背。 | |
5 | 宅基地转公寓楼建议不要支付购房款。 | 不采纳 | 安置房的建设需要支付建设安装成本。 | |
6 | 宅基地转货币安置605000元太低要求提高。 | 不采纳 | 潭东镇迳背村位于市中心城区核心区域外且安置在迳背村的宅基地允许最高建设房屋建筑面积为350平方米,因房屋未实际建设,所以不存在给予房屋结构、装修、奖励等补偿,一次性安置过渡费是以认定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计算(即100元/平方米),安置购房补助按照三级补助标准19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综上得出安置在迳背村的宅基地一次性安置过渡费为35000元,安置购房补助为570000元,合计人民币605000元。 | |
7 | 符合增加安置面积条件的,按300元/平方米结算。 | 采纳 | 在方案第七条第二款中进行了修改。 | |
8 | 一块宅基地转换为420平方米的公寓楼。 | 不采纳 |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的规定,农民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因此要求按照420平方米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