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经济发展局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赣州蓉江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发展局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部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原则,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经济发展局财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全局人员经费、业务费开支经财务人员审核、局领导审批后支出,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格按照“八项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济发展局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负责经济发展局财务的统一核算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经济发展局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报批、统一核算”的原则。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七条 经费支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应本着“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销各项支出。
第八条 经费开支一般情况下实行“先审批、后支出”制度。支出前按要求填写《用款审批单》,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证明、财务人员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费用已由经办人员垫付的情况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证明、财务人员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原则上超过100000元的费用支出要求填写《用款审批单》,先审批、后支出(差旅费除外)。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每月编制相关财务报表报局领导。
第十条 专项支出要有批准的预决算、审批报告单。发票上无法全部列举经济业务内容品名的,须附明细清单。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有权不予报销。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所有报销凭证须有经办人员签名、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财务人员审核、局领导审批。未经审批,财务人员一律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二条 日常费用支出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支出的按基本建设程序提供相关的施工合同、审核的工程计价进度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差旅费管理
1.因公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于10日内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差旅费的标准和报销程序参照《赣州市市直机关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赣市财行字[2016]23号和《赣州市市直单位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赣市财行字[2014]28号)执行。由经办人备齐原始单据进行填报,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财务人员审签,报局领导审批后报销。
2.干部职工因公出差预借差旅费,由局领导审批。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车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和配置
1.发展规划综合科负责经济发展局资产管理。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账,确保账、实物相符。
2.新增固定资产要及时登入账;减少时,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3.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内的物品、设备,应通过政府采购。
4.综合科应建立、完善办公耗材类物品的采购、领用制度。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管理
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及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通过现金付款结算。
第十七条 其他费用支出管理
1.水电费。经济发展局水电费统一由相关单位对外结算。
2.电话费。经济发展局电话费统一由相关单位对外结算。
3.各科室需要印制的报表、票证等,其他费用经局领导审批,统一由综合科对外结算。
4.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订阅的报刊杂志费,由局领导审批,统一由综合科对外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务之日起实行,由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