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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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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2018年7月27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18年8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为搞好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办法》修改的重要意义。这次修改从多个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完善,既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又对人防质量监督、人防行政审批和人防行政强制作了进一步规范,是我省人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推进人防法制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也是我省人防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转变人防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省新时代人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防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人防部门主要领导要将修改后《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向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军事机关领导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重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认真学习宣传《实施办法》。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营造学习人防法律法规的浓厚氛围。要重点学,重点学习修改部分内容,并通过前后条文对比学,加深对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理解和掌握。要系统学,既要学习《实施办法》修改部分,又要学习《实施办法》其他内容,全面系统把握《实施办法》的立法意图和根本要求,既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掌握精髓,熟练运用。要精心制订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对一些行动快、效果好、创意新的地方和单位进行宣传报道。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会议、研讨交流等方式向联审联批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开展宣传教育。

三、切实做好《实施办法》实施工作。要将修改后《实施办法》内容,特别是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调整内容告知人防联审联批相关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人防窗口重新制作相关告知内容,调整人防结建审批相关表格文本,确保修改后《实施办法》得到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妥善处理前后衔接问题 :一是执行溯及力问题。要以人防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开发商申请审批正式文件之日为界限,对8月27日及之后收到申请审批正式文件的,执行修改后规定;对8月26日及之前收到申请审批正式文件的,执行修改前规定。二是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问题。仍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1582〕号)文件执行,如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修订完善《实施办法》配套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制订和修改工作。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修改后《实施办法》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对必须制订的配套制度,要坚持问题导向,抓紧研究,科学论证,及时出台,指导实践。

五、加强《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要加强修改后《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的,要及时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省人防办将对各地执行情况纳入市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地落实情况视情进行通报。


附件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内容

附件2: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附件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内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经济发达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初步设计审查。未经报建联审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定额管理,并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