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医院,潭东镇、潭口镇卫生院,高校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赣州璜金医院: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赣市卫健医政字〔2023〕69号)《关于做好2024年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认项目
2024年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附件),为二级以上医院参加江西省室间质评连续三年合格项目。
区社管局将根据市卫健委工作要求,对检验互认项目适时调整。
二、互认范围
1.赣州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验项目在2024年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内,其医学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2.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之间对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3.赣州市人民医院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蓉江新区范围内,医疗集团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学检验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既往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做检查的;
(9)检验资料不完整的;
(10)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三、其他事项
1.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全省HR”“南昌赣州HR”“赣州市章贡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确需重新检查的,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并在病历中记录。
3.对于因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4.医学检验结果互认标准仍按《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赣市卫健医政字〔2023〕69号)执行。
附件:2024年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