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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遏制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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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较快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遏制和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遏制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通过开展“放管服”改革、实施电子化招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招标投标市场得到有效规范。但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投标人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抬头,尤其投标人实施的串标围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行业的正常秩序,还滋生腐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日常监管、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严格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

(二)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项目招标公告必须按规定公开发布,在不同媒体同时发布公告时,其内容必须一致,确保所有投标人可以公平、准确、便捷获取项目招标信息。

(三)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建造师对应的工程规模,不得提高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不得增加与招标无关的条件。

(四)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示范文本,项目无特殊情况,应采用资格后审评标。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以银行汇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制度。为明确项目经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我省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通知》(赣建招〔2013〕8号),要求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贯彻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备案时,凡未执行该规定的,不予备案。

(六)加强评标委员会对围标串标行为即时审查。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等情况,且投标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协助或者隐瞒围标、串标行为。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因围串标引起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工程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试点。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在南昌市、宜春市、抚州市试点远程异地评标。试点结束后将总结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远程异地评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健全完善市场诚信体系

(一)加强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动态跟踪检查,重点核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信息一致,发现不一致的要重点排查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对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二)大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诚信管理系统。各地查实企业有围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住建云平台”报送查处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应用到招标投标领域,实行违法惩戒制度,形成“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大违规、违法成本。

四、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打击围串标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等方式,发挥各方监督作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串通投标案件查处。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督促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实施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的,经查实,依法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按相关规定对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围标、串标企业,一经查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期限等处罚;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年内不予审批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有相关违法违规事实的,暂停其入赣信息登记,列入黑名单,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围标串标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中有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地域限制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围标串标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或地域限制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是否接受其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加强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领域涉黑涉恶问题治理,重点组织建筑市场恶意围标、串标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线索或涉及“保护伞”或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及时报送或移交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