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马华仔、张绍平、郭会平、张忠明、肖泽连、严金华诉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赣州陈氏装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17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赣州陈氏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叁丰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马华仔、张绍平、郭会平、张忠明、肖泽连、严金华诉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赣州陈氏装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172号)仲裁裁决书。
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17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绍平支付工资12450元;
二、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严金华支付工资4000元;
三、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忠明支付工资3300元;
四、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肖泽连支付工资1790元;
五、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郭会平支付工资1350元;
六、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马华仔支付工资1800元;
七、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六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4日
张绍平、马华仔、郭会平、张忠明、肖泽连、严金华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陈氏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叁丰装饰有限公司一案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