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赖虔远、叶秀福、肖多华、肖承鹏、朱祥斌、陈立有、朱祥祺、肖赐平、杨小平、王有明与被申请人南昌市众旅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赣州市众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强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48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马强林: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赖虔远、叶秀福、肖多华、肖承鹏、朱祥斌、陈立有、朱祥祺、肖赐平、杨小平、王有明与被申请人南昌市众旅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赣州市众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强林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48号)仲裁裁决书。
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4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赖虔远支付工资103066元;
二、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叶秀福支付工资27580元;
三、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肖多华支付工资34150元;
四、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肖承鹏支付工资15400元;
五、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朱祥斌支付工资20780元;
六、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陈立有支付工资13450元;
七、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朱祥祺支付工资13500元;
八、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肖赐平支付工资36270元;
九、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小平支付工资15550元;
十、被申请人马强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有明支付工资3460元;
十一、被申请人南昌市众旅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十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十二、被申请人赣州市众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十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十三、被申请人新旅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十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