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钟平兰、何庆红、郭训萍诉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申请人江西合力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曾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5〕第39号)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公告
曾伟:
本委受理申请人钟平兰、何庆红、郭训萍诉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申请人江西合力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曾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5〕第39号),申请人钟平兰、何庆红、郭训萍请求裁决以下事项: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合力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曾伟支付三申请人钟平兰、何庆红、郭训萍工资共计44325元(其中何庆红14550元、郭训萍18225元、钟平兰11550元)。本委邮寄仲裁法律文书至第三人曾伟户籍所在地,邮寄信息显示为“因收件人拒收”并退回我处,无法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第三人曾伟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5年4月3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碧玉南路1号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797-8168180)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五日内,如未在期限内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