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明锋诉被申请人上海品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86号)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公告
上海品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明锋诉被申请人上海品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86号),申请人明锋请求裁决以下事项:1.依法裁决确认双方在2023年2月28日劳动关系解除;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70800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5400元。本委邮寄仲裁法律文书至上海品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无人签收,邮寄信息显示为“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并退回我处,因被申请人上海品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上海品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5年4月7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碧玉南路1号综合执法大队会议室,联系电话:0797-8168180)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五日内,如未在期限内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