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何小亮诉被申请人赣州市产投智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0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赣州市产投智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小亮诉被申请人赣州市产投智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02号)仲裁裁决书。
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0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