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陈华英、刁春连诉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昌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建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97号)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公告
南昌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熊建明: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华英、刁春连诉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昌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建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97号),申请人陈华英、刁春连请求裁决以下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向申请人陈华英支付劳动报酬36910元。2.裁决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向申请人刁春连支付劳动报酬24620元。本委邮寄仲裁法律文书至被申请人南昌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邮寄信息显示为“因收件人拒收”并退回我处,无法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本委邮寄仲裁法律文书至第三人熊建明户籍所在地及其提供的住所地,邮寄信息显示为“因收件人拒收”并退回我处,无法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申请人南昌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建明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5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碧玉南路1号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797-8168180)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五日内,如未在期限内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