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邓承桃、谢福志、张福平、刘地福、徐承洪、郑达伟、余传群、曾凡洪、刘建平、钟小国与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昌市众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邓春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邓春荣: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邓承桃、谢福志、张福平、刘地福、徐承洪、郑达伟、余传群、曾凡洪、刘建平、钟小国与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昌市众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邓春荣要求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27号)仲裁裁决书。
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2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邓承桃支付工资7725元;
二、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谢福志支付工资3860元;
三、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福平支付工资4758元;
四、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地福支付工资4752元;
五、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徐承洪支付工资3274元;
六、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郑达伟支付工资5276元;
七、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余传群支付工资1731元;
八、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曾凡洪支付工资4608元;
九、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建平支付工资872元;
十、第三人邓春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钟小国支付工资895元;
十一、被申请人南昌市众旅劳务有限公司对十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十二、被申请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十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邓承桃、谢福志、张福平、刘地福、徐承洪、郑达伟、余传群、曾凡洪、刘建平、钟小国与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众旅劳务有限公司、邓春荣一案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