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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尹井发、郭伟奇、尹德金、王林芳、丁家容、罗壬喜生、罗永发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金宏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71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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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尹井发、郭伟奇、尹德金、王林芳、丁家容、罗壬喜生、罗永发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金宏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71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刘义: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尹井发、郭伟奇、尹德金、王林芳、丁家容、罗壬喜生、罗永发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金宏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义要求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承担支付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71号)仲裁裁决书。

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7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三人刘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尹井发支付工资11500元;

二、第三人刘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郭伟奇支付工资11500元;

三、第三人刘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尹德金支付工资11500元;

四、第三人刘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林芳支付工资11500元;

五、第三人刘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丁家容支付工资1850元;

六、第三人刘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罗壬喜生支付工资5000元;

七、第三人刘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罗永发支付工资5000元;

八、被申请人深圳金宏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七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九、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七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尹井发等七人与深圳市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金宏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义一案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