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刘石明、何庚生、黄淑珍、张绍银、项玉诉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富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5〕第7号)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公告
陈富强: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石明、何庚生、黄淑珍、张绍银、项玉诉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赣州叁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富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5〕第7号),申请人刘石明、何庚生、黄淑珍、张绍银、项玉请求裁决以下事项:依法裁决三被申请人及其第三人陈富强支付五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8785元(其中刘石明2100元、何庚生1400元、黄淑珍11000元、张绍银3285元、项玉1000元)。本委邮寄仲裁法律文书至第三人陈富强户籍所在地,邮寄信息显示为“因收件人拒收”并退回我处,无法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第三人陈富强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5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碧玉南路1号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797-8168180)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五日内,如未在期限内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