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申请人曾凡浪、李坊校与被申请人赣州市乾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明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8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赣州市乾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明生: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曾凡浪、李坊校与被申请人赣州市乾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明生要求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支付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87号)仲裁裁决书。
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8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三人黄明生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曾凡浪支付工资2992元;
二、第三人黄明生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坊校支付工资4666元。
三、被申请人赣州市乾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