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法院有罪生效裁判信息,监狱在押信息、社区矫正信息、看守所留所服刑信息、出所去向为投送监狱的信息均可作为有犯罪记录的依据。只要查询发现其中一类信息,即确定当事人有犯罪记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的,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应的受理单位。
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的,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第六条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查询申请表》。
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个人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使用以下有效身份证件:
(一)内地居民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居民户口簿;
(二)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定居国外中国公民可以使用护照;
(四)外国人可以使用护照、永久居留证件。
第八条 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查询超过3次的(不含3次),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就业、留学、移民等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港澳台居民急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尚未取得居住证的,受理单位可以酌情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受理单位应当应用出入境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在申请查询时间范围内使用过的所有证件,并逐一查询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查询申请表》,应列明查询事由、被查询对象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查询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
(四)被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被查询对象的授权材料。
(五)行政机关为开展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公函,列明查询事由、依据的法律条款、被查询人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当认真核验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人证相符、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清单;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注意审核证件有效期。
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证明时间段原则上不受证件有效期限制。对于使用其他证件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证明时间段不得超出证件有效期。
第十四条 省、市、县(区)三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常态化跨警种部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各相关警种部门应指定专门联络员,发挥职能作用,依托各自资源优势,共同做好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相关业务警种职责分工如下:
刑侦部门负责对涉及原受理单位所在县(市、区)以外其他地方的复查请求,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原受理单位书面反馈复查意见;
治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办理犯罪记录查询有关工作;
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外国人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科信部门负责依托江西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调用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实现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犯罪记录信息系统;
法制部门负责公安派出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法律指导;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办理居民、相关单位的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将被查询对象有关信息录入江西省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提供多证件信息的应逐一录入),调用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犯罪记录核查服务开展信息查询。本地公安机关掌握有其他法院判决信息资源的,应当一并查询,作为判断被查询对象有无犯罪记录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个人申请,经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信息的,受理单位应当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信息的,应当为申请人开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申请,经查询,应当制作《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将查询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通过江西省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查询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十九条 出具《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应当附加统一的业务编号及二维码作为标识,并加盖受理单位印章。受理单位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后,应当将相关结论通过江西省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流转至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
依据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以外的其他信息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应当将有关依据上传江西省犯罪记录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受理单位发现出具结果有误的,查证属实后,经受理单位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及时予以撤销、重新出具相关证明文书,同时告知江西省犯罪记录信息系统省级管理员予以标注原结果有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有关工作参照复查流程开展。
(一)因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不完整、不清晰而无法准确认定的;
(二)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与历史查询结果冲突的;
(三)申请人曾持有多个身份证件,且身份之间有冲突的;
(四)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发现申请人为在逃人员,受理单位应当中止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受理单位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继续办理或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依法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在《查询告知函》中载明被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但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应当依法提供有关犯罪记录。
第四章 线上申请与办理
第二十四条 江西户籍居民可以通过“赣服通”、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等政务服务平台“犯罪记录查询”模块,线上申请查询犯罪记录。
第二十五条 线上申请办理的,受理单位为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六条 居民线上申请办理的,应当配合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身份信息,依照法定事由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核对以下信息:
(一)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手机号码;
(三)户籍地址;
(四)申请事由;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受理单位通过警综平台中江西省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接收、受理居民线上申请。
第二十八条 根据群众申请,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两种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开具方式:一是开具电子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公安政务服务平台自动调用户籍派出所民警信息查询警综平台以及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共享的其他犯罪记录数据库生成,并自动使用户籍派出所电子印章。群众可从政务服务平台下载使用;二是开具纸质犯罪记录结果查询证明文件。该证明由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在互联网端收集群众申请信息,并推送至警综平台。由户籍派出所民警查询相关系统和文档资料后开具并用印,再由群众上门领取。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线上申请办理的,受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可以在“赣服通”政务服务平台查看相关办理进度;情况复杂,受理单位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按照复查工作时限办理。
第三十条 线上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应当附加统一的业务编号及二维码作为标识,并加盖受理单位电子印章。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定流程线上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加盖电子印章与加盖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线上办理采集的人脸信息、手机号码、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严格保密,对违法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将有关信息用作其他用途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地派出所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机构应积极配备线上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环境,包括办理人员配备、电子印章开通、系统开通、数据录入和查询以及邮寄管理等工作,确保业务办理顺畅。
第五章 异议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复查申请表》,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原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复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复查请求,仅涉及受理单位所在县(市、区)的,由受理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涉及受理单位所在县(市、区)的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由原受理单位所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需要开展复查协作的,受理单位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复查请求2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申请表》送达协作单位,并详细介绍初次查询情况。协作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复查,在收到《复查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论。原受理单位应当留存相关调查材料。
第三十七条 经复查,原查询结果无误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受理单位所在公安机关名义向复查申请人书面出具《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报受理单位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经复查,发现原查询结果有误的,经报受理单位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予以撤销、重新出具相关证明文书、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江西省犯罪记录信息系统省级管理员予以标注原结果有误。
第三十八条 原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以下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西省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反馈录入相关材料并流转至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
(一)《复查申请表》;
(二)书面复查结论;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时,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电子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能用于诉讼、仲裁用途。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单位样表)
2.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中国公民样表)
3.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外国人样表)
4.江西省犯罪记录线上查询申请表(江西籍居民申请样表)
5.江西省犯罪记录结果复查申请表(中国公民样表)
6.江西省犯罪记录结果复查申请表(外国人样表)
7.无犯罪记录证明(样表)
8.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样表)
9.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样表)
10.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复查意见(样表)
附件1
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单位)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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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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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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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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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例:1、拟招录员工;2、核查在职员工;3、司法机关授予律师资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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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
例:《公务员法》第24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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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请求 |
例:申请查询某个时间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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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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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联 受理回执 XXX: 你单位查询申请已受理。请于XXXX年XX月XX日凭本回执到 XXXX领取查询结果。 XXXX年XX月XX日 (盖章) |
附件2
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中国公民)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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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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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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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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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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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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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时间范围 |
注:如不填写,即查询全时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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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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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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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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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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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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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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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查询申请已受理。请于XXXX年XX月XX日凭本回执到 XXXX领取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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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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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附件3
江西省犯罪记录线上查询申请表
(江西籍居民线上申请)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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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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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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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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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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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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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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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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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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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查询申请已受理。您可在XXXX年XX月XX日在赣服通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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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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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附件4
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外国人)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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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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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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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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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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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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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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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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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请求 |
查询时间范围 |
注: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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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时间范围 |
注:填写国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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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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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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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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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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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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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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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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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查询申请已受理。请于XXXX年XX月XX日凭本回执到 XXXX领取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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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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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附件5
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复查申请表(中国公民)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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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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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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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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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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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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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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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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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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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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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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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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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复查申请已受理。请于XXXX年XX月XX日凭本回执到 XXXX领取复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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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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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附件6
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复查申请表(外国人)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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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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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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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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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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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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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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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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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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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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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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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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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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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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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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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复查申请已受理。请于XXXX年XX月XX日凭本回执到 XXXX领取复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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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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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附件7
无犯罪记录证明
X公(X)证字〔 〕XX号
经查,被查询人: ,国籍: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在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未发现有犯罪记录(或未发现有XXX罪名的犯罪记录)。
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1、此证明书只反映出具证明时信息查询平台内的犯罪记录信息情况。
2、如未注明查询时间范围,即查询全时段信息。
3、此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附件8
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X公(X)证字〔 〕XX号
经查,被查询人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因有犯罪记录(X年X月,因X罪名被XXX人民法院判处X刑罚),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9
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X公(X)证字〔 〕XX号
XXX:
经查,你单位于X年X月X日申请查询的人员(在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均无犯罪记录/部分有犯罪记录,具体情况如下:
1、XXX有犯罪记录(X年X月,因X罪名被XXX人民法院判处X刑罚)
2、XXX有犯罪记录(……………………………………)
3、XXX有犯罪记录(……………………………………)
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1、此证明书只反映出具证明时信息查询平台内的犯罪记录信息情况。
2、如未注明查询时间范围,即查询全时段信息。
附件10
江西省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复查意见
XXX:
你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的犯罪记录复查请求。经复查,(查询文书及文号)内容准确,维持原查询结果。
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复查发现原查询结果有误的,受理单位应当为申请人重新出具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