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七条规定,下列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被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蓉江新区大队扣留,违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现将以下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予以公告。请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蓉江新区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对所扣车辆依法处理。
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蓉江新区大队
2018年6月4日
备注:2018年4月份因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所公告的车辆共计4台。上表中,有牌摩托车2台,无牌超标车、电动车(车架号WYNCAIA7C6A43115)2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