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我单位制定了《违法行为行政免责清单》,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目的
本次公示旨在向社会公开我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细化、量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等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信号灯路口越停车线停车不予处罚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2.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地所在省两年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3.本次交通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经教育提醒,劝导纠正并经公安交管部门记录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免责清单内容
违法行为:信号灯路口越停车线停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监督方式
1. 社会公众可对本行政免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我单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97-6582518。
2.我单位将定期对行政免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行政免责清单内容。
五、实行日期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蓉江新区大队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