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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蓉江新区大队对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调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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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我单位制定了《违法行为行政免责清单》,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目的

本次公示旨在向社会公开我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细化、量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等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信号灯路口越停车线停车不予处罚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2.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地所在省两年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3.本次交通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经教育提醒,劝导纠正并经公安交管部门记录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免责清单内容

违法行为:信号灯路口越停车线停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监督方式

1.社会公众可对本行政免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我单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97-6582518。

2.我单位将定期对行政免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行政免责清单内容。

五、实行日期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蓉江新区大队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