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陈大权
身份证号码:3607821987********
地址: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村**组**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2023年1月10日左右,陈大权从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装运了147车共计约1300-1600吨商砼混凝土回料,擅自堆放在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迳背村窑下组一地块,2023年5月份对堆放的商砼混凝土回料进行清运时,现场遗留了部分商砼混凝土回料;2023年1月10日,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向陈大权支付了28017元费用,陈大权违法所得28017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4年6月13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蓉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细化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捌仟零拾柒元整。(¥:2801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