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不予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 |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2 |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主动关停并停止建设; 3.经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3 | 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1.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2.能提供有效证明表明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与建设单位无直接关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4 | 建设单位编制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经发现后及时主动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5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经发现后及时主动纠正。 注:未实施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但采用更好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6 | 环评文件存在非严重质量问题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 |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本条仅对建设单位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7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一类污染物以外的常规水污染物; 3.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 4.单次监测值超标倍数≤0.2倍或者5.5≤pH<6或者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8 | 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发现后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9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1.首次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0 |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 1.首次发现; 2.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1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六项 | 1.首次发现; 2.焊机不超过2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2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1.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2.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 3.单次监测值超标倍数≤0.2倍; 4.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3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 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首次发现;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4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 1.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纠正; 2.首次发现;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5 | 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 | 1.发现后及时改正; 2.首次发现;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6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七项 | 1.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超过24小时; 2.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吨; 3.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7 | 未建立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 | 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8 | 未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 1.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19 |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 | 1.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 2.首次发现; 3.能够及时按照要求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20 |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1.首次被发现的; 2.经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21 |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 1.因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22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1.首次发现; 2.可通过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取完整的原始记录 3.经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23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1.首次发现; 2.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 3.经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24 | 排污单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1.首次发现; 2.经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25 |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 1.在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期间; 2.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检修计划,但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 3.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 4.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26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未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免予警告: 1.单位未发生辐射事故。 2.未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无超剂量照射、无违规操作等情况。 免予罚款: 1.满足免予警告的适用条件; 2.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 3.逾期后3个月内完成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生态环境减轻处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减轻处罚依据 | 减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超标排污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处理厂、涉及民生工程、基础工程等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运维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后,24小时内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2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企业未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处理企业已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据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全面的,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补充报送数据和有关情况,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3 | 对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理企业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制毒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处理企业已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补充日常环境监测,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4 | 对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未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的行政处罚 |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未按照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完成培训工作,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5 | 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6 | 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握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供述的环境违法行为与已掌握的环境违法法行为不是同种环境违法行为,且没有关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7 | 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政处罚 | 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检举揭发他人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查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经调查属实的。 2.检举揭发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8 |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9 | 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环境违反法律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环境违反法律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生态环境从轻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从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处理厂、涉及民生工程、基础工程等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运维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后,24小时内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在试运行期间,因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采取将所产生的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等应急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标或超总量的。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排放污染物超标的。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2 | 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3 | 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4 | 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政处罚 | 有立功表现:检举揭发他人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经调查属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5 |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6 | 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生态环境不予强制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不予强制措施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与民生公共利益、生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强制 |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实施强制措施的社会危害大于不予行政强制的。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 |
涉及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或者实施行政强制的社会危害后果大于不予行政强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实施行政强制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 |||
2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且所涉物质非法定禁止生产或适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 |
3 | 对查处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强制 |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 |
4 | 对查处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强制 |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