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动态>公告公示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蓉环行罚〔2025〕2号

访问量:

当事人:赣州祥龙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05700621C

地址: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畜科所侧

法定代表人:彭宝平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日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送检,根据《检测报告》H&S0224013122019结果显示:氨氮为29.3mg/L,已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中禽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限值0.9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取证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5年1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蓉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次日,你公司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依规定进行了听证,同年3月21日,经我局同意,你公司完成了公开道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细化及公开道歉的规定,现对你公司按原定处罚金额的50%(不低于法定金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