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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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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在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辖区内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改造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 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财政奖补资金支持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市级奖补资金分配意见,监督资金使用,做好资金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下达市级奖补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再评价。

第二章  项目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农贸市场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对照改造内容、标准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并提出意见后,由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对照改造内容和标准对初审材料进行会审,确认同意后,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再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复审确定改造项目。

第六条 申请农贸市场改造须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项目申报书;

(三)物业租赁合同;

(四)改造方案、项目设计图、施工图、改造效果图;

(五)工程投资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

(六)项目产权证明资料。

第三章  资金奖补标准

第七条 国有和集体产权的农贸市场改造补助标准:按800/平方米标准作为计算财政奖补资金基数(实际改造费用单价不到800/平方米的按实际单价作为计算基数),由市、区财政各奖补30%,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八条 私营产权的农贸市场改造补助标准:按500/平方米标准作为计算财政奖补资金基数(实际改造费用单价不到500/平方米的按实际单价作为计算基数),由市、区财政各奖补30%,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区商务局要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改造,确保项目改造质量,区财政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向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初验,区级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商务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贸市场改造自评报告(包括农贸市场基本情况、改造情况、竣工验收情况、预计取得的效益等),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等;

(三)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核准表、补助资金申请表;

(四)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专项审计报告、竣工结算批复文件,区级组织专家对项目竣工验收的报告,第三方测量机构提供的改造面积测量报告;

(五)项目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相关材料(包括改造前、中、后图片,项目发票,施工图纸等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项目验收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先由区财政局将区级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再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应对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于项目实施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做好市级补助资金的跟踪问效,确保补助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予以处理,并收回已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一年,自201891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