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蓉江新区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市、区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决策部署,以脱贫攻坚统揽各项工作,对标对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考核推动和责任追究,促进各项扶贫措施精准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识别和退出工作。村脱贫攻坚小组组长,村书记、主任,村第一书记(均为村责任人,以下简称村责任人)对本村精准识别工作具体负责。村责任人、帮扶干部对精准退出工作具体负责。镇(管理处)主要领导对本镇(管理处)精准识别和退出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精准识别和退出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被区督查发现一处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同一个村被区督查发现两处及以上问题的,视情形约谈村责任人、帮扶干部。
(二)同一镇(管理处)两个及以上村发现问题的,约谈相关镇(管理处)主要领导、扶贫分管领导。
(三)被省、市督查发现问题的,约谈镇(管理处)主要领导、扶贫分管领导及村责任人。
(四)约谈后再次被市及以上督查发现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五)被国家督查、年度考核发现问题的,对镇(管理处)主要领导和村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第四条 扶贫政策落实工作。行业扶贫单位、结对帮扶单位和结对帮扶干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落实情况具体负责。镇(管理处)主要领导、村责任人对本镇(管理处)、本村政策落实情况负总责。
第五条 扶贫政策落实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被区督查发现一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对结对帮扶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同一结对帮扶干部被区督查发现两处及以上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约谈结对帮扶干部。
(二)同一个村被区督查发现两处及以上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约谈村责任人。
(三)同一镇(管理处)多个村被区督查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约谈镇(管理处)主要领导、扶贫分管领导、行业分管领导。
(四)同一单位两处及以上结对帮扶干部被区督查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约谈结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因行业牵头单位造成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约谈行业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被省、市督查发现一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约谈镇(管理处)行业分管领导、村责任人、结对帮扶干部。被省、市督查发现两处及以上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根据责任划分确定约谈对象(镇(管理处)主要领导、扶贫分管领导、行业分管领导,行业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结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约谈相关责任人。
(七)被约谈后再次被市及以上督查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八)被国家督查、年度考核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诫勉谈话对象(镇(管理处)主要领导、扶贫分管领导、行业分管领导,行业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结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村责任人,结对帮扶干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第六条 基层基础资料工作。结对帮扶干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一户一档、一户一袋等基础资料具体负责。镇(管理处)主要领导、村责任人对本镇(管理处)、本村基础资料情况负总责。
第七条 基层基础资料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被区督查发现一户基础资料错误的,对结对帮扶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同一结对帮扶干部被区督查发现两户及以上贫困户基础资料错误的,约谈结对帮扶干部。
(二)同一村两个及以上结对帮扶干部被区督查发现基础资料错误的,约谈村责任人。
(三)同一单位两个及以上结对帮扶干部被区督查发现基础资料错误的,对结对帮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四)同一个镇(管理处)两个及以上村被区督查发现基础资料错误的,对镇(管理处)给予通报批评。
(五)同一单位(镇、管理处)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约谈结对帮扶单位主要责任人、镇(管理处)主要领导、扶贫分管领导。
(六)被省、市督查发现两户基础资料错误的,约谈村责任人、结对帮扶干部。
(七)同一镇(管理处)被省、市督查发现多起基础资料错误的,根据责任划分约谈镇(管理处)主要领导、结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被约谈后再次被市及以上督查发现基础资料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九)被国家督查、年度考核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诫勉谈话对象(镇(管理处)主要领导、扶贫分管领导,结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村责任人,结对帮扶干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工作。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各镇(管理处)对项目实施工作负总责。区财政局、各镇(管理处)和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对扶贫项目资金按时间节点拨付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负相关责任。
第九条 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被区督查发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通报批评两次的,约谈相关责任人。
(三)被省、市督查发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四)被约谈后再次被省、市及以上督查发现相同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五)被国家督查、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第十条 问责实施。
(一)对镇(管理处)班子成员、区直单位班子成员、帮扶干部问责,由区纪工委(监察组)、区党群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
(二)对镇(管理处)一般干部、村(社区)干部问责,由镇(管理处)党委组织实施,报区纪工委(监察组)、区党群部备案。
(三)对驻区单位及干部问责,由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并以书面方式商驻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工委(监察组)、区党群部、区精准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各镇(管理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