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初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轻微、同时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 警示告诫。 |
|
2 |
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间段内设摊经营,未及时清理经营产生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款 |
初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轻微、同时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 警示告诫。 |
|
3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款 |
初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轻微、同时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 警示告诫。 |
|
4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初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轻微、同时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 警示告诫。 |
|
5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2.《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初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轻微、同时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 警示告诫。 |
|
6 |
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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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定期复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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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 |
1.初次违法 2.立即改正,并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 警示告诫。 |
|
2 |
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初次违法 2.立即改正,并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 警示告诫。 |
|
3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宣传教育、源头追随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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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 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3.配合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3.配合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加强执法监管、加强宣传引导、实施高频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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