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压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赣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市委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是指区纪检监察机关、区党群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基于被审计单位对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指出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行为,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整改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揭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审计决定处理处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落实整改的事项。
第五条 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审计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依法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随时掌握审计整改动态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对审计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区党工委巡察办负责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巡察监督的重点内容,对巡察发现落实审计整改责任问题突出的单位,区党工委巡察组可作为巡察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条 区党群部负责运用好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区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和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区主管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其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文书后,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其他领导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二条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虚假整改情形。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论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论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拒绝或拖延整改情形。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整改不到位情形。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被审计单位已及时向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调查的;
(四)经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3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九条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论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条 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通过提请约谈、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两种方式,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两种提请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整改督促告知函,告知被审计单位整改期内未整改的有关事项,并告知被审计单位不履行审计整改将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经督促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其他副主任对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也可以由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整改问责建议书,提请相关部门做出处理。追究责任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责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审计整改的重大事项,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问责建议书主要包括:
(一)检查审计整改的时间和内容;
(二)责任追究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
(四)所附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区党群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抄送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同时,抄送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审计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情节轻重由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扣分建议,报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审定,扣减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区党工委、管委会范围内的审计整改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情形,按本办法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