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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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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耕地保护和依法管地用地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建立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全区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对违法用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新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或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建设其他设施导致的破坏耕地、非法占地行为。

第四条镇党委、政府(工作组)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违法用地管控工作负总责,依法对所涉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处置、整改到位不符合规划违章建(构)筑物依法拆除到位,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符合规划的违章建(构)筑物依法没收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包村领导、驻村(居)干部和村(居)“两委”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工作组)应组织镇(工作组)、村(居)干部采取网格“包片到人、责任到人”的措施附件,加强对本辖区内土地状况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原则上新增违法用地必须在发现之日起日内彻底整改到位。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农办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用地监管工作。

(一)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统筹全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保障项目合理用地,对用地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动态巡查执法,对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负责遏制耕地“非农化”

(二)区农办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罚及监管。负责对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处罚及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耕地“非粮化”问题的整治和监管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将依法用地作为项目建设前置条件,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经批准,(工作组)、村(居)不得组织实施项目用地建设

第八条(工作组)、村(居)负有巡查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违法用地形成事实的(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依据),按以下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村干部网格1个年度内发生1起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纪委对其诫勉谈话发生2起以上(含2起)的由所在镇按照程序对其予以免职或罢免。

()村(居)网格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镇按照程序对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罢免镇包村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移送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镇(工作组)网格责任人,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镇(工作组)网格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对镇(工作组)网格责任给予免职处理。

()镇(工作组)网格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工作组)没有履行制止、查处职责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移送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同时对镇党政主要领导按组织程序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凡对新增违法占地问题区自然资源分局工作人员未能按照本单位履职规定履职到位,致使违法用地形成事实的(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依据),实行责任倒查,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按以下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亩以下土地进行动工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建设单位在日内整改到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主抓项目单位的责任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亩(含1亩)以上5亩以下地进行动工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建设单位在日内整改到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主抓项目单位的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干部依法追责

(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5亩(含5亩)以上土地进行动工建设的,由分管领导对主抓项目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该单位在三日内整改到位,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主抓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干部依纪追责涉及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利用职务及个人影响参与违法用地或干涉、妨碍、阻挠查处违法用地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严肃处理。对新增违法用地控制不力、整改成效低的单位,先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约谈整改部门分管领导约谈后整改效果仍不明显的,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约谈整改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举措的,由区主要领导约谈整改部门党委主要领导,约谈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部门单位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线索及时自然资源分局农办报告

第十各单位依据本办法采取的责任追究措施应当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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