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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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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东镇、潭口镇人民政府,潭东镇高校园区工作组,区直有关部门,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蓉江新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赣州蓉江新区户外广告空间源有偿

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蓉江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在户外设置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广告,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牌装置、橱窗、广告架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彩虹门、条幅、布幔等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属城市市政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市政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章收取管理

第五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蓉江新区国库。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其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由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出让方案,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高立柱及楼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区级国有资产平台进行招标、拍卖。

广告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上所设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权的,按具体招标、拍卖文件执行。

第八条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权提倡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暂不宜实行招标、拍卖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权的,应当按本规定缴纳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做广告宣传的,应到区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并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户外广告属临时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拆除时,设置人应按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行拆除,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设置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免缴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政府部门举办重大活动等设置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免缴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人应当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区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

第十三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等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费,综合考虑供求关系、经济发展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发改、财政、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区审计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户外设施与标识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此前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仍按招标、拍卖以及审批时规定(约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到期后重新审批设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

附件:赣州蓉江新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标


附件

        赣州蓉江新区户外广告空间源有偿使用
               收费标准

一、固定广告(单位:元/平方米·月)

广告类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立地牌

自有场地

公共用地

自有场地

公共用地

40

拍卖定价

15

拍卖定价

其他落地广告

13

10

墙体

(二楼以上)

对外招商广告

10

7

自身宣传广告

5

4

LED电子显示屏

对外招商

自身宣传

对外招商

自身宣传

50

30

40

20

工地围挡

自身宣传

3米以下

3以上

3米以下

3以上

0

15

0

15

楼顶

对外招商广告

16

13

自身宣传广告

8

6

交通工

广告

大型车辆

200/辆/天

中小型车辆

100/辆/天

二、临时广告(单位:元/个 · 天)

广告类别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备注

彩旗

2

2

按照元/面 ·

布幔

2

2

按照元/平方米·

地面广告球、空飘

30

30

道旗广告

20

20

彩虹、气模、促销帐篷

100

100

大型飞艇、热气球

500

500

桁架广告

100

100

花篮、宣传标语

15

15

花篮按照元/对·

注:1.新型广告模式收费标准参照相近类别进行收费。

2.一类区域:建成区主次干道两侧、城市门户区域、城区交通节点区域、主要商业区域、特色区域、公园和广场区域、商业居民小区周边

3.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一图读懂】《赣州蓉江新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