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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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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东镇、潭口镇人民政府,潭东镇高校园区工作组,区直有关部门、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赣州蓉江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41225


赣州蓉江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区管委会从征收土地报批时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足额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严格审核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保障对象:在蓉江新区区域内,经章贡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章贡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多批次征地的,已被纳入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的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

(三)被征地前,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居)的;

(四)已死亡或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前死亡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属于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认定程序:

(一)启动组织申报。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组织(工作组)、人社、自然资源、农办、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做好拟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存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市人社部门的代管账户。区管委会组织人社、自然资源、农办、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承诺函和审查表,再按程序提出征地报批申请。

(二)完善认定程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复征地项目后,方可进行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镇级复审、区级联审”三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参保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工作组)提交资料后,按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证书,并将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情况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税务分局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加大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及缴费渠道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早参保、早缴费、早补贴。区党群部、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镇(工作组)组织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核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逐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在规定时限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社保基金账户。

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个人意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参保前明确参保类别,按选定的参保类别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不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未及时提交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及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参保补贴标准: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2022614日)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应在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以首次发证时间为准,不含补发)的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限内参保缴费的,扣减按规定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的补贴被征地农民应按年参保缴费,当年内未按被征地农民身份缴费的,当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相应扣减,直至扣完15年为止。

第十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办法实施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资金到账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重度残疾人、低保特困人员及其他享受政府代缴政策人员,代缴年限同样视为个人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申请险种制度衔接参加另一险种的,按另一险种参保缴费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死亡的按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符合本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参保、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在校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失业后一年内,选择按本《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核减相应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需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已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

(二)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三)用地单位缴纳;

(四)其他。

第十六条要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提高预存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审核申报,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按照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名单、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将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人社部门代管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区管委会负责预存。

第十八条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人社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区党群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函和最终确定的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当期政府缴费补贴到位情况,以区管委会名义向上级人社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并附上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各镇(工作组)落实属地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责任,积极动员辖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社保基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第六章法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各镇(工作组)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614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